重庆,男子对女同事有好感,两人加了好友,相谈甚欢,女同事要求男子给自己转钱,每次

聊聊社会的事 2025-03-19 18:48:59

重庆,男子对女同事有好感,两人加了好友,相谈甚欢,女同事要求男子给自己转钱,每次只要200、300,男子二话没说,给对方陆陆续续转了10000多,对方开心的叫他哥哥,还说相互扶持。男子以为对方对自己有意思,鼓起勇气表白,可对方却说自己有10万的借款没有还清,男子如果想跟自己在一起,就帮自己把钱还了,自己再考虑。男子觉得对方是无底洞,拒绝了女同事的要求,没想到,女同事接下来的举动,却让他彻底懵了。

2024年,周先生在自己上班的汽车配件工厂,认识了一名女同事,女同事跟周先生一样,也是离异的。

两人同病相怜,又有共同的话题,周先生对这名女同事产生了好感。

两人互相加了微信好友,经常一块聊天,不久后,女同事开始要求周先生给自己转点钱,每次她也不多要,说给200、300就行。

周先生很慷慨,二话不说,就给对方转了钱。他本来想着,如果自己的举动能够打动女同事,两人将来能在一起,也是可以的。

每次给完钱,女同事都很开心,在聊天中亲昵的喊周先生“我的哥哥”、“哥哥”。

周先生心里暖暖的,以为女同事对自己也有意思,也很开心,但是不善言辞的他,迟迟不敢跟女同事表白,两人也从未约会过。

后来的几个月里,女同事继续多次问周先生要钱,周先生也是有求必应,但是每次都是给200或者300。

2024年4月27日,女同事问周先生借款1500元,周先生二话没说,给对方转了过去,女同事给周先生回复:自己感动的哭了,以后我们就相互扶持。

周先生感觉时机成熟了,终于鼓起勇气,跟女同事表白,问两人能不能在一起?

女同事说自己在外面欠了10万元的借款,如果周先生能够赚钱帮自己把这笔钱还上,自己再考虑一下。

周先生觉得女同事的债务可能是个无底洞,就考虑不跟对方在一起了,之后女同事再次找到周先生,要求周先生借3000给她,说她有急用。

周先生直接干净利索的给对方回了两个字:“没有!”

女同事没放弃,又说给自己1500元也行,让自己应下急,周先生再次清醒的拒绝了。

周先生觉得自己给女同事的钱已经够多了,前前后后在微信上转了1万多给对方,其中只有1500元明确说是借的,其余都没打借条,也没有做出约定。另

外,自己还拿了9000元现金给女同事,当时双方也没有签借条什么的,自己也没留下证据。

之后,周先生多次要求女同事还款,可女同事只给他发来一段语音,说:自己以后挣了钱,慢慢还。之后她把周先生给拉黑了。

周先生难受坏了,当初女同事找自己借钱时,就叫哥哥,叫得那么亲热,后面不转钱了,她就直接把他给拉黑了,这是他最想不通的。

联系不上女同事,周先生于2025年3月18日,把自己的遭遇告诉给了媒体,希望通过媒体联系上对方,可记者并未打通女方的电话。

目前,这件事情还是没有得到解决。

那么,周先生转给女同事的这些钱款应当如何认定呢?这些钱还能要回来吗?

《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对于周先生转给女同事的钱款是赠与还是借款,需要周先生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如果属于借款的,周先生可以要求对方偿还;如果是赠与的,周先生可能要不回来。

在聊天记录中,双方就其中1500元有明确约定,这是借款。

《民法典》第675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如果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虽然双方在聊天中,并未约定还款日期,但是,周先生可以随时要求对方偿还这1500元。

对于其他款项,因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如周先生不能拿出证据证明双方的借贷关系,那么剩余钱款可能会被视为周先生对女同事的赠与。‌

《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周先生把这些钱款转给了女同事,女同事也表示了接受,赠与已经完成,那么周先生是很难要回这些钱的。

如果女同事在跟周先生的聊天过程中,还存在其他欺骗等行为,那么性质又不一样。

《民法典》第8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无论是交友,还是恋爱结婚,男女双方都应该坦诚相待,不能欺骗他人感情,更不能欺骗他人钱财。

交友过程中,凡是涉及到钱款的,都要当心,能不转就不转,以免上当受骗,人财两空,要记住,钱财买不来真正的爱情。

对于此事,你有什么想说的吗?

信源:重庆天天630新闻 2025年3月18日 《女方“哥哥”叫得甜,男方频频把账转,这些钱能要回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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