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女子嫌弃外卖小哥敲门声音大,不听外卖小哥解释,大声指责、辱骂外卖小哥。后见

老六看社会事 2025-03-18 19:59:51

吉林,女子嫌弃外卖小哥敲门声音大,不听外卖小哥解释,大声指责、辱骂外卖小哥。后见外卖小哥把门关上就准备离开,又拽着外卖小哥殴打、不让外卖小哥离开。外卖小哥慌了,阻拦女子,过程中导致女子上衣脱落胸前。谁料,女子将上衣抛开,上身仅剩文胸情况下,仍追着外卖小哥打,又因外卖小哥进行录像,认为外卖小哥扯掉自己的衣服并进行录像,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要求外卖小哥赔偿,法院这样判!(来源: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据悉,数月前的一天中午,女子胡某点了一份外卖,并备注尽快送达。

外卖小哥王某接单后,很快便赶到胡某家门口。 因听到胡某家里有人说话,轻手敲门三声,经过25秒钟左右见没有开门,王某便二次加重敲门三声。

转眼又过了20秒钟左右,王某见仍未开门,便又加大力度敲门三声。

又过了20秒钟左右,王某见胡某家的门还没开,又再加大力度敲门三声。

谁料,时隔15秒钟左右,胡某家的门是开了,可胡某却认为王某敲门声音太大,情绪激动,指责王某便破口大骂。

王某连忙进行解释,后见胡某不听,将外卖放在地上,而后后退并大力将门关上。结果,刚走到电梯口准备离开时,被冲出家门的的胡某右手抓住衣领、左手捶打。

王某连忙握住胡某的左手衣袖,警告胡某不要动手,结果胡某不听劝阻,右手牢牢拽着胡某的衣领,不让胡某离开。

随后,王某退向电梯,胡某跟随前移,头部前倾,外衣从头上褪去落在胸前。

王某一边后退,一边掏出手机对胡某进行录像。

胡某自行将上衣抛开,在上身仅剩文胸的情况下,用脚踹了王某一下后,又回屋拿出一根棒球棒对王某进行殴打。

在此过程中,王某报警,派出所干警到达现场后,胡某仍大声指责并殴打、辱骂王某。

事后,因受伤,王某将胡某告上法庭,向胡某索要医疗费等损失,取得胜诉后,又被胡某以扯掉衣服进行录像、侵犯隐私权为由,告上法庭。

法庭上,胡某认为:第一、王某有错在先,原因是王某在给自己送外卖时,没有给自己打电话,而是固执地敲门,声音虽是由小到大,但是后来的敲门声越发之大,客观上惊扰并吓到了自己和家人。

王某在敲门过程中,自始至终没有表明自己的身份,全程都只是暴力用拳头敲击门,在自己开门表达不满后,却用脏话回复了自己,并且大力摔击上了自己家的房门,损毁了自己家的门。

第二、不管是什么原因都不是一个男性拍摄女性视频侵犯女性私密性隐私权的理由,并且作为自然人而非侦查人员王某也无权拍摄。

而且王某在与自己发生冲突时,并没有第一时间拿出手机对争执冲突进行采证,而是在其撕扯掉自己的衣服后才拿出了手机对自己进行了拍摄,严重侵犯到了自己的(肖像)隐私权、私密性。 等等……

面对胡某的控诉,王某辩称自己只是为胡某配送外卖,敲门行为并未达到侵权的程度,不同意赔偿。

法院怎么判?

1、王某没有给胡某打电话,由小到大敲门的行为是否妥当?

法院查明上述事实,认为,根据胡某提供的外卖订单截图可知胡某订餐备注一栏并未载明送餐骑士到达门口时不得敲门、需打电话或者摁门铃通知用户收取的特殊提示,因此,王某作为送餐骑士到达胡某所在楼层门口时,在已听到胡某室内有人说话的情况下以敲门方式通知送餐,符合情理,无可指责。

王某首次敲门声音不大,见无人开门后,间隔一定时间三次敲门,分别加大力度,根据一般生活常识,亦比较符合常理。

2、王某的拍摄行为是否侵犯了胡某的隐私权?

《民法典》第1032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胡某在王某第四次敲门后猛然推开房门,厉声地指责、辱骂王某,王某大力关门准备离开时,胡某随即冲出屋内,在走廊撕扯、殴打王某,并多次阻止被告乘坐电梯或者通过步行楼梯离开,导致事态不能及时平息,胡某主观过错较大。

在王某阻止胡某殴打自己产生相互撕扯过程中致胡某上衣脱落胸前,之后胡某自行将上衣抛开,上身仅剩文胸情况下,仍对王某进行厮打,阻止王某离开,胡某明显也存在不顾及自身不良影响的问题。

事发后,王某并未将录像或者照片公之于众,向他人进行转发、宣扬等,胡某亦没有举证证明王某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造成何种后果,故王某不存在侵犯胡某隐私权问题。

综上,法院认为胡某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驳回了胡某的全部诉请。

3、最后,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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