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言法语 合伙协议,对于合伙各方(不一定是两方)的重要性,大概是都

诗情文化 2025-03-18 10:26:23

法言法语 合伙协议,对于合伙各方(不一定是两方)的重要性,大概是都知道的。然而,具体要谈到多么重要,重要到什么程度,则很少有人在意。 既然能达成合伙,说明本来关系不错,或者和介绍合伙的人关系不错,要不就不会决定合伙,因为合伙的前提是互相信任。 合伙前期,关系应该保持得都不错,因为前期需要齐心协力,同心同德地做事,才能把合伙项目做起来,否则合伙项目就会胎死腹中,也就是合伙不成。所以,这个阶段被人们嬉称为蜜月期。 如果合伙项目顺利,可能蜜月期会持久一点。如果合伙项目不是很顺利,那么互相抱怨,互相看不顺眼,就会出现,也就是开始产生矛盾了。因为还是矛盾初始阶段,不太显现,所以虽然出现裂痕,却还不至于公开关系破裂,这个阶段被人们嬉称为同床异梦。 第三个阶段,大概率是合伙项目不顺利,或者合伙项目并不是不顺利,也许是某些决策意见、财务支配等意见不一致等等情况,就开始矛盾升级,各方互不相让,继而开始争吵,互不服气,谁也说服不了谁。这个时期,则被称之为同室操戈。 第四个阶段,就是矛盾无法调和,但总要有个解决的办法,这种情况下,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存在一方(或几方)妥协的情况,但合伙已经无法继续,于是就会一方退出,合伙结束;第二种就是各方互不相让,互不妥协,免不了就会对簿公堂。既然走到对簿公堂的地步,也就肯定合伙不成了。这个阶段,被人们嬉称为同归于尽。 同归于尽这个说法,则又包含着不同的情况:或者是各方通过诉讼解决,合伙项目和合伙关系分崩离析,但过后各自安好,互不干涉;或者是各方都斗志满满,不惜代价,非要拼个你死我活,陷在诉讼的泥潭里一直纠缠不清难以自拔,反反复复、无休无止地缠斗,好像永远不会结束一样。这个情况下,则更接近于真的同归于尽的意境。不但合伙项目和合伙关系不存在了,也可能对个人、对家庭都会造成无法弥补的各种损失,实际上演变成了一种灾难。 这些不同的结局,究其原因,大都是因为合伙时,合伙需要签订的合伙协议(包括合伙需要的各种协议)不尽完善或存在重大缺陷,才导致无规则可以遵守,无标准可以评判的局面。 有时候,法律也无法明确地断定谁对谁错,因为有些合伙规则法律法规有规定,而有些则没有规定,全看合伙时各方怎样的约定。约定内容完善,则出现纠纷时就有规则可遵守,一般都可以协商解决;如果约定内容不完善,甚至存在重大缺陷或缺项,当出现矛盾时就没有规则可遵守,没有规则可以作为标准来协商。这些情况,也就是因为协议约定不明,造成了很多地方的模糊不清,谁都可以站在自己的立场来解释,矛盾自然就不会轻易解决,对簿公堂也就是顺理成章或者水到渠成的选择了。 出现这些尴尬的情况,说来说去,还是因为对人情关系的盲目自信,对人性自私、贪婪的程度估计不足,反之就是缺乏应有的法律意识,欠缺对法律应有的敬畏的错误认知所导致。 当下合伙纠纷案件的大量出现,则无不反复证明着这种无法掩盖的事实或现象。 常说要防患于未然,可是真正能做到的确实少之又少,大都是等到出现问题时,才想起利用法律武器,而很明显此时已经肯定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损失了。 亡羊补牢,为时已晚。但若及时悔悟,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许还会减少一定程度的损失。如不然,则纯粹就属于无可救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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