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高法:行政诉讼过程中,法院针对行政机关提交的证据,未经庭审质证,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不符合法定程序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一审法院在庭审中要求双方当事人补交证据后,在未对抚顺市政府庭审后提交的1006户受灾登记表及刘某提供的被征收区域居民证人证言进行质证以及抚顺市政府并未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已穷尽对案涉区域房屋进行入户调查的情况下,直接以1006户受灾登记表作为证据认定刘某“不能证明其实际住在该区域”依据事实不清,不符法定程序。 【裁判文书】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辽行终1472号
辽高法:行政诉讼过程中,法院针对行政机关提交的证据,未经庭审质证,直接作为定案的
王培聊社会
2025-03-15 10:2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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