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一女子花了760万买了一套二手房,因为原房东孩子上学,所以,原房东就协

重瓦下庆 2025-03-15 09:36:11

浙江杭州,一女子花了760万买了一套二手房,因为原房东孩子上学,所以,原房东就协商多住了一年,等女子入住之后,邻居却纷纷询问怎么会买这套房子,女子不明所以,询问后得知了真相后气的要退房。

据悉,2021年的时候,王女士打算买套房子,在中介的介绍下,一眼相中了这套95平价值759万的房子,随即,王女士就和房东张某签订了购房合同。

因为张某儿子要在附近上学,所以要等到22年3月才能交房,王女士也不着急入住,于是,就答应了对方这一要求。

所以,从21年3月办完过户手续之后,张某一家人还是住在了这套房子里。

一年后,王女士拿回了房子,随即便重新装修入住了,一次在和邻居的一次谈话时,了解到原房东张某的儿子在房子里自缢身亡。

王女士又恼又气,直接联系上了张某,可是两人沟通的并不愉快,王女士决定将对方告上法院,要求对方返还房款,自己退房。

有人说,我邻居把房子租给了一个七十多老头,老头交不起房租,直接在房子里自尽,那么这是不是凶宅?

还有人说,房子都过户了,又不是买之前,这退不了房吧。

其实,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卖家有如实告知房屋重要信息的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在本案中,由于双方签订合同时,并没有这一情况,而且,房子也已经过户到了王女士名下,那么,等张某退房后,王女士才了解了真相,这种情况下,张某的行为是否是故意隐瞒,那么直接决定了最终能不能退房。

如果是故意隐瞒了与交易有关的重要事情,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在这种情况下,王女士与张某签订的合同应属于可撤销合同。张某隐瞒房屋内发生过自杀事件的行为,构成欺诈,使得王女士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购房合同,违背了自己的真实意愿。王女士作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该合同。

从违约责任角度来看,张某也构成违约。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虽未明确约定房屋内不得发生自杀等影响房屋使用和价值的特殊事件,但依据合同的附随义务,张某有义务向王女士如实告知房屋的真实情况。由于张某的隐瞒行为,导致王女士购买的房屋实际价值与自己预期相差甚远,无法实现合同目的。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张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返还王女士的购房款,并可能需要赔偿王女士因此遭受的损失,如装修费用、资金占用损失等。

法院审理后支持了王女士的退房的诉求,不过张某对此并不服判,而是提起了上诉,目前二审正在审理中。

其实,本案中,王女士在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之后,对方儿子在房子里死亡的,严格意义上来说,签订合同时,卖家是没有欺骗买家的。

不过,一般而言,法律更倾向于保护善意、不知情的购房者,维护交易的诚信,这也警示着房屋买卖中的各方,务必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披露房屋相关信息,避免陷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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