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安,一女子在ATM机上向一私人账户转账1万元钱,操作过程中写错了一个数字,

落叶随风呀 2025-03-07 19:19:07

陕西西安,一女子在ATM机上向一私人账户转账1万元钱,操作过程中写错了一个数字,把钱转进其他账户里了。女子发现转错后,赶紧联系了银行,银行与对方取得了联系,岂料,对方只愿归还7000元,并说:3000元全当感谢费了,让女子买个教训,女子被迫答应。但事后,女子反悔了,要求对方全额返还,对方直接将女子拉黑。被拒后,女子报了警,警方调解后,对方又转给女子1200元。女子认为1800元感谢费还是太多了,几百元还能接受。对方直接撂下狠话,不同意就向法院起诉吧! 张女士在一公司做财务。2月26日,张女士接到领导的吩咐,要求她从公司的公户上转账1万元给一个私人账户。 随后,张女士赶紧前往公司附近的一家银行,在ATM机上进行了转账操作。 岂料,她忙中出错,在转账过程中竟写错账号的一个数字,事有凑巧,用户名她也没细看,就这么随意的转了过去。 操作完以后,脑袋“嗡”的一下,事不好了,转错了。 她赶紧联系银行,并把自己转错账户的情况,向银行告知,希望银行能帮忙找到收款人,退还1万元钱。 幸运的是,银行工作人员在系统内查询到了张女士转错账的账户信息,并查找到了收款人李女士的电话号码。 工作人员给李女士打去电话,并告知此情况,李女士查了一下自己的账户,确实是多了1万元钱,李女士当即表示愿意归还1万元。 银行将李女士的联系方式告诉了张女士,李女士悬着的心终于放了下来,然而,事情并没有她预想的顺利。 随后,张女士和李女士成功取得了了联系,并添加了微信,双方在微信上进行了首次沟通。 让张女士始料未及的是,李女士提出了一个要求,表示只能转过去7000元,但要扣留3000元,这3000作为感谢费,还美其名曰的说,让张女士花钱买个教训。 同时,她还要求张女士在微信上写段文字,其内容的大概意思,就是张女士自愿给她3000元感谢费的。 张女士懵了,没想到对方会提出这么无理的要求,她想拒绝。 但李女士又说了:我同事都说我太善良,就不应该理你,我要真不理你,7000块钱你也拿不回去。 虽然张女士心里心很生气,对方张嘴就要3000块钱感谢费,实属过分,但她不愿与其掰扯,就当为自己的错误买单吧!便同意了。 李女士也按照约定给张女士转过去了7000块钱,并心安理得的留下了3000元。 可事后,张女士向领导交差的时候,领导不干了,认为李女士无权这么做。 张女士只能再次与李女士取得了联系,张女士希望李女士把扣留的3000元,全额归还,但被李女士拒绝了。 无奈之下,张女士只能降低标准,哪怕转过来2000也行,见李女士还不同意,她又说转过来1500元也行,但1500元是底线了。 李女士十分气愤,认为张女士反复无常,出尔反尔,已经严重影响了她的心情和生活,她一气之下将张女士拉黑了。 此事未解决,张女士无法向公司交差,她无奈之下报了警。 民警出面进行了调解,让李女士转过来1200元。 张女士认为对方要几百块的感谢费是情理之中,1800元实在是太多了。 然而,李女士对此事已感到厌烦,不愿再为此耗费精力,直接撂下狠话,如果对方不同意这个解决方案,就直接去法院起诉自己吧! 1、李女士无权索要3000元感谢费,应全额返还,否则构成不当得利。 《民法典》第122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本案中,李女士要3000元感谢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她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张女士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李女士全额返还。 《民事诉讼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张女士在向法院起诉李女士不当得利的同时,需要准备充足的证据,比如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在相关证据准备齐全下,李女士胜诉是必然的。 2、李女士无权要求感谢费,但有权要求对方赔偿因此事所产生的合理支出。 本案中,毕竟张女士出错在先,给李女士的生活带来了不便。 因此,李女士有权要求张女士支付在配合退款过程中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如误工费、交通费等,但这些补偿应仅限于合理范围内。 3、这件事中张女士转帐不细心,导致转错账户,给他人造成麻烦,自己要承担部分责任;但李女生不应该私自留下3000元作为感谢费,双方都有错误,一个粗心大意,一个贪得无厌。 对此,您怎么看呢?欢迎评论区留言。 信源:红星新闻—202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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