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从重处罚教师性侵未成年人##律师说法#
性教育刻不容缓,不是“我脏了”,而是“他实施性暴力”。
据“女童保护”统计,2023年全年媒体公开报道的性侵儿童(18岁以下)案例202起,受害人数517人。在性侵儿童案中:女童占比近九成,最小受害者不到1岁;熟人作案超八成;发生场所为校园、培训机构的超3成。而在熟人作案的案例中,教师、教职工作占比约4成。更值得注意的是,近六成案例中施害者多次作案,而在没有外力介入的情况下,他们通常不会主动终止性侵行为。(来源:公众号女童保护《“女童保护”2023年性侵儿童案例统计分析报告》)
校园性侵中的本质是权力不对等,施暴者均以“教育者”身份为掩护,将师生关系异化为权力支配工具。他们通过权力控制实施性侵,利用情感操控等手段,如制造“师生恋”假象,声称“比妻子更爱你”,试图将兽行美化为“爱情”。这种情感操控对于心智不成熟的未成年人来说是充满迷惑性的,而他们正是利用受害人在不成熟的身心发育状态下产生的权力恐惧与认知失调进行侵害。再者,社会对女性贞操的刻板印象和父权社会的观念导致受害者在遭受性骚扰后,更容易将责任归咎于自身,认为自己的行为或外貌是导致事件的原因。这种文化背景下的贞操观念使得受害者感到羞耻和内疚,从而加剧了自我污名化。
社会将女性身体与道德价值绑定,构建了“失贞即堕落”的认知陷阱,使得性侵受害者常陷入“我脏了”的自我谴责,这种认知扭曲源于:(1)社会归因偏差:父权社会将性暴力归咎于女性“不够检点”,受害者被迫将施暴者行为合理化(如觉得自己爱上了老师等)。(2)公正世界幻觉(Just-World Hypothesis): 受害者误信“完美受害者”神话,通过自我归咎维持对世界可控性的幻想(如“如果当时穿保守些就不会出事”)。
而学校又是一个极其特殊的相对封闭的环境,存在结构性不平等与资源分配不均的情况。学校通过制度化的规则和结构对个体施加压迫,如过度的学术压力、不平等的资源分配和受限的申诉渠道。这些都可能导致学生的心理健康问题,如焦虑和抑郁,并影响其自我表达和公平感受。学校文化和传统规范(如“师道尊严”)又再次强化了教师的权威地位,使得师生关系成为权力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这种文化背景下的暴力行为往往被忽视或合理化。
请记住,这不是关心,更不是“爱”,而是犯罪,犯的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强奸罪:
根据《刑法》第236条,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以强奸论,从重处罚;若被害人不满10周岁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从重情形(如利用教师身份、侵入学生宿舍等)和“情节恶劣”情形(如长期多次犯罪、导致被害人感染性病等),并且强调规定中关于“伤害”的认定不限于“致使儿童自残、自杀的”等其他对身心健康造成伤害的情形。
猥亵儿童罪:
根据《刑法》第237条,猥亵儿童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若符合“情节恶劣”(如多人多次、公共场所当众猥亵等),刑期升至五年以上。而教师等特殊职责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猥亵,可认定为“情节恶劣”,从重处罚。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第236条之一,规定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教育等职责的人员(如教师)与之发生性关系,即使未违背其意愿,仍构成犯罪,最高可判十年有期徒刑。若涉及暴力或强迫,则按强奸罪论处,最高可判死刑。
当我们将“失贞”重新定义为“权力暴力印记”而非“道德污点”,当幸存者不再需要借房思琪式的爱情幻想来合理化伤害,真正的救济才会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