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里有什么亲情?四川绵阳,丈夫在工地上意外身亡,女子为了讨回公道,打电话叫来丈夫的哥哥为其撑腰。在哥哥们的施压下,工地愿意赔偿100万。岂料,拿到钱之后,哥哥竟然要求平分赔偿款。理由是女子没有与丈夫登记结婚,不属于法定继承人。不仅如此,还对两人孩子的血缘提出质疑,结果经鉴定,孩子果然是抱养的。女子为了争夺女儿的监护权提起上诉,法院判了!
(案例来源:四川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据悉,夏某的父母因为去世的早,夏某在很小的时候,便独自一人外出打工,很少与家里的两个哥哥联系。
后来,夏某在工地上认识了杜某,两人情投意合。不过因为条件的限制,两人始终没有登记结婚。
两年前,夏某在工地上出了意外当场死亡。只留下杜某与女儿。
考虑到娘俩势单力薄,杜女士便电话联系了夏某的两个哥哥。
在两个哥哥的施压下,工地最终愿意赔偿100万死亡赔偿金。
岂料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夏某的哥哥发现,弟弟与弟媳并没有登记结婚,且侄女的身世也存在诸多疑点。
《婚姻法》第7条规定,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也就是说,合法的夫妻关系是从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取得结婚证时算起的。
即便是两人同居并且有了孩子,而没有办理结婚证的,属于事实婚姻。事实婚姻不属于合法夫妻。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不具有法定的结婚登记要件。
而根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既然杜某与夏某并非合法夫妻,故杜某不能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而哥哥作为合法的第二顺序继承是,也是可以合法分割夏某的遗产的。
而就在这个时候,杜某主动承认,女儿并非两人亲生,是抱养的。为了照顾女儿的心情,杜女士夫妻俩一直没有给女儿提起过。
虽然女儿非夏某亲生,但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这里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也就是说,在法定继承中,养子女与亲生子女享有同等的继承权,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养父母的遗产。
这个时候问题便出现了,因为杜某与女儿没有血缘关系,两人的户口也不在一个户口本上,故工地认为,杜某不能作为女儿的监护人,领取赔偿金。
经过商量后,由夏某的哥哥,作为侄女的监护人,领取了100万死亡赔偿金。
处理完丈夫的后事,哥哥提出要分割夏某的死亡赔偿金,并私自改动了银行卡取款密码。不仅如此,夏某的哥哥还挪用了11万。
为了女儿,同时也为了拿到死亡赔偿金,杜某开始与哥哥争夺女儿的监护权,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
法院怎么判?
本案的关键在于,杜某与女儿无血缘关系,是否能够拿到监护权。
法院审理时查明,虽然杜某与女儿并没有血缘关系,但是女儿系杜某抚养长大,两人存在收养关系。
关于监护权,对于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民法典》规定,法院在判决监护权归属时,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这意味着孩子明确表达更愿意跟随父或母一方生活,该意愿会成为重要考量因素。
本案中,杜某的女儿已经年满13周岁,具备一定的认知能力。
经过对杜某女儿的确认,法院认为应尊重她的个人意愿,最终判决杜某拿回女儿的监护权。
对此你怎么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