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兆勇律师刑法格言——刑法第一条的问题
刑法第一条“为了惩罚犯罪”,其实这是有问题的。 很遗憾,长期以来学者、律师很少提出异议。 以暴易暴,不是刑法。 “刑法是保护犯罪人的大宪章”,“刑法是刑事政策不可逾越的界限”。 刑法是犯罪人的权利法、救济法,当然也是犯罪人的出罪法。换句话说,刑法也是犯罪人的自由法。 刑法是保护每一个公民的大宪章,刑法是惩罚权力、限制权力的大宪章,刑法是社会抵御权力的大宪章。 刑法是限制国家暴力法,故刑法必须成为分权法。因为,刑法是最容易导致权力过度集中的法。 刑法是最好的公民抵御权力法,最好的刑法是被动性的,是万法之盾牌。 刑法是人道主义的盾牌。 没有“天生犯罪人”,只有天生犯罪的权力。 显而易见,惩罚犯罪不是刑法的目的,无罪化、非罪化、出罪化才是刑法的目的。 刑法史表明,刑法是由权力说什么是犯罪什么就是犯罪的历史,逐步发展到公民可以对权力说不的历史。也就是说,权力是最大的犯罪。 刑法历史也就是规范权力的历史,驯化权力的历史,也是人回归自然,回归自由的历史。 刑法历史也是逐步承认保护权利,保护人类,提升人的价值的历史。也是摒弃人人自危、野蛮的、残忍的、恐怖的、不人道的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