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一男子头天晚上喝酒,隔日清晨因 “隔夜酒精残留”驾车 被交警判定酒驾,罚款5000元,并行政拘留15天。男子认为交警凌晨执法、顶格处罚就是想罚款增收,而且让其连续吹气检测26次,直到构成酒驾才停止,程序违法。于是,男子将警方起诉至法院,法院判了!(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男子赵某,在听闻干妈去世的噩耗后,心情极度沮丧,借酒消愁。次日,清晨 5 时 46 分,当他怀着悲痛心情驾驶着营运货车,回家奔丧。 在路过一处环岛时,发现有交警正在查酒驾。随后执勤交警拦截了他们的车辆,要求赵某吹起检测。经现场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数值显示为 20mg/100ml。 于是交警以赵某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辆为由,对其处以顶格罚款 5000 元,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 罚款5000元,拘留15日!这个处罚太严厉了,赵某不但不能去奔丧,而且还要有重大经济损失。赵某不服,一纸诉状将市公安局告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赵某陈述其诉讼理由: 他认为,交警在凌晨查酒驾,所谓的 “执法目的” 并非为了保障驾驶员安全或道路安全,而是打着正义的旗号,实则为了罚款,这与拦路抢劫并无本质区别。赵某觉得自己事出有因,前一晚因干妈去世才饮酒,第二天早上驾车属于隔夜酒驾,是酒精残留导致检测结果异常,警方不应借此顶格罚款,这是在滥用公权力搜刮百姓。 赵某还指出,在整个查酒驾过程中,自己被强制吹气长达五分钟,多达 26 次,直至数值达到 20mg/ml 民警才满意。他坚称这是典型的不合理执法。 同时,赵某强调,警方在检测程序上存在严重违法,仅仅依靠呼气式检测结果,并未进行血液含量检测,而呼气式检测结果根本不能代替法定的血液含量检测,这无疑是滥用执法权的表现,严重加剧了警民之间的对立情绪,也损害了执法公信力。 此外,赵某声称执法现场只有一名姓白的警官是在编民警,其余人员都是辅警,从着装就能分辨出来,这不符合执法规范。更让他气愤的是,在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决定宣布后,不等他申辩,就直接将他交付拘留,严重侵害了他合法的申诉权。 面对赵某的指控,市公安局在法庭上进行了有力的辩解。警方表示,对赵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2024 年 8 月 13 日 5 时 46 分许,赵某(此前已被吊销驾照)驾驶营运货运车辆,行驶至案发现场时被拦截检查,经现场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数值明确为 20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辆的违法行为,且赵某本人对酒后驾驶车辆的行为当场签名确认。 在证据方面,市公安局指出,案件证据切实充分,包括驾驶人赵某供述、证人证言、音视频资料、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单、车辆信息查询、驾驶人信息查询等多项证据。从法律适用和程序合法性来看,警方强调,赵某曾于 2023 年 3 月 28 日因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辆的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此次仍然明知故犯,完全不顾及他人生命财产和交通安全。市公安局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决定对赵某处十五日行政拘留处罚,其他交通违法处罚由交警部门决定,整个处罚过程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经过详细审查和深入分析,认为市公安局有权在违法行为发生地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对于赵某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赵某对当场作出的呼气酒精检测结果无异议并签字确认,在询问笔录中也对相关情况予以认可。关于赵某提出的呼气检测次数问题,从现场执法记录仪可以看出,是赵某未按要求连续呼气,导致检测多次才完成,并非交警逼迫。 对于血液检测问题,赵某对呼气检测结果无异议,不属于应当进行血液检测的情形。在执法人员构成方面,现场执法民警共六人,赵某的说法与事实不符。 而在告知程序上,公安机关已履行告知义务,赵某签字确认并表示不提出陈述和申辩。 最终,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25 元由赵某负担。 这起案件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无论何时,法律的权威不容挑战,遵守交通法规是对自己和他人生命安全的最大保障。同时,也让我们看到了法律在面对复杂现实情况时的严谨判断和公正裁决。
大家对此事怎么看?
咔塔山
呼气26次,如果有强迫行为,可以看执法记录仪。
还有一件事 回复 咔塔山 02-27 18:27
正说着吹气是不是强制呢,你突然转进到查安全带上来了?这是精神错乱了?快别玩手机了,赶紧去治治吧朋友。
咔塔山 回复 02-27 17:57
傻B,教你一招简单的,查安全带,只要不是有照片,可以过了岗一段在停车,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