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女子丈夫是一名外送餐员,为了给自己和家人一份保障,他每天都会买一份众包(兼

雪峰说法 2025-02-26 20:06:37

北京,女子丈夫是一名外送餐员,为了给自己和家人一份保障,他每天都会买一份众包(兼职)骑手意外险,保费3元,猝死保险金额是60万元。后丈夫意外猝死后,保险公司却以免职条款拒绝赔偿,无奈,女子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赔偿60万元保险金。法院判了。

(案件来源:法治进行时)

周女士和田先生是一对结婚30多年的恩爱夫妻,那年,为了多赚点钱,田先生只身一人来到北京,做起了外送餐员。

田先生起早贪黑,工作非常辛苦,周女士体谅丈夫的不易,她从来都没有要求过丈夫拿多少钱回家,但不管赚多赚少,田先生每个月总会给家里寄点钱贴补家用。

后来,为了给自己,也给家人一份保障,田先生每天通过平台,都会买一份众包骑手意外险,保费3元,保险有效期是购买当天到次日凌晨1点30分,猝死保险金额是60万元,保费会在他每天的第一单收入中自动扣除。

可谁也没想到,田先生甚至还没来得及把买保险的事告诉妻子,自己就出事了。

一天,周女士突然联系不上丈夫,她心里非常担心,就叫同在北京的表哥去丈夫的出租屋看看,这才发现丈夫不知什么时候摔倒在出租屋里,早已没有了呼吸。

这个消息如同晴天霹雳,让周女士心痛不已,丈夫刚刚50出头,怎么就出了这样的事?肯定是工作太辛苦了,早知道就不让他出去了。

周女士正自责呢,又得知由于田先生没有和平台签订劳动合同,平台不愿意承担任何赔偿,这让她更替丈夫感到不值,这么辛苦的工作,却连一点保障都没有。

田先生买了意外险的事,还是周女士料理完他的后事,无意间在他的手机里看到的,这无疑让周女士得到了些许安慰。

可事情远没有周女士想象的这么简单,保险公司认为,保单上明确约定,猝死保险金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身体急性症状发生后即刻或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而田先生猝死在出租屋,并不在工作时间内,也不在工作岗位上,因此适用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无须赔偿。

几次讨要无果后,周女士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赔偿60万元保险金。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田先生的情况符合理赔条件,判决保险公司赔偿60万元保险金。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遂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1、保费是从田先生的收入中自动扣除的,而保单上却载明投保人是平台,这明显是不合理的,而保单猝死条款中对于工作时间的限定,属于隐性免责条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责任的条款”。

因此,本猝死条款中对工作时间的限定,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责任的条款”。

2、《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

也就是说,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必须履行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包括对条款进行突出显示,以及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解释条款含义、适用范围、法律后果等,且保险人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而本案中,保险公司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田先生已履行了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故依照以上法规的规定,判定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最后,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判决为终审判决。

此案历时三年终于尘埃落定,周女士的脸上也露出了欣慰的笑容。

对于这件事,你有什么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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