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海口,一老师因学生顽皮,批评得重了些,竟被学生告知家长,而学生家长因不满老师的教育方式,在多个网络平台对老师进行人身,甚至辱骂该老师,甚至还说老师打了他的孩子。老师感到十分委屈,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学生家长停止对自己名誉的侵犯,并公开道歉。法院判决学生家长应当停止侵害并道歉,但学生家长却装聋作哑拒不履行。
(来源:海口琼山法院)
海口市某小学6年级的班级微信群中,学生家长龙某质疑班主任李老师的教育方式,认为李老师在批评教育学生时太过严厉,所以要求其辞掉班主任一职。
李老师认为自己如果做得哪里不够好,家长们可以指出,自己也可以按照家长们的合理意见进行改正。
但龙某却一味地在群中诋毁李老师,甚至还发表了人身攻击性的言论,还说李老师一直打他家的孩子。
有知情的家长立即出面维护李老师,并对龙某的行为进行了劝阻,可龙某连带家长一块骂了,谁敢为李老师出头,就会遭到龙某的言语抨击。
万般无奈之下,李老师只得先将龙某移出群聊。本以为事情就这样结束了,但没想到龙某却然将战场转移到了网络平台。
龙某通过自己的社交账号,连续发布了多条疑似李老师殴打学生的视频,还在朋友圈里诋毁李老师。
学校得知此事后第一时间介入调查,在得知李老师与龙某是因管理理念不同发生矛盾后,立即批评了李老师,认为她不该与龙某争吵。
李老师感到十分委屈,虽然有不少家长支持她,但现在龙某把此事闹得这么大,那该如何收场?
后经朋友的建议,李老师将龙某告上了法院,认为自己的名誉权遭到龙某的破坏,要求龙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那些带有侮辱性的言语以及诽谤的内容,并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
法院发现,根据公安机关和教育部门的调查结果,李老师并没有打过龙某的孩子,也没有体罚过班上任何一个学生,只是平时对学生的管教严厉了一些。可老师管得严,不应该是好事吗?
因此,法院审理后认为:
李老师作为班级的班主任老师,其有义务管理好班级的学生,并对学生的包括学习成绩在内的情况予以负责。
如果有学生不听从李老师的要求,违反了班规班纪或者校规校纪,李老师有责任对学生予以惩戒教育。
按照《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4条规定,实施教育惩戒应当符合教育规律,注重育人效果;遵循法治原则,做到客观公正;选择适当措施,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
本案中,李老师在对学生进行管理时,多以批评教育的方式,根据调查,李老师并没有对班上任何同学进行过任何体罚行为。
因此,龙某在网上广而告之李老师殴打了他的孩子,该行为构成了诬陷,严重损害了李老师的名誉权。
其次,《民法典》第1000条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既然龙某在网上发布的信息为其捏造,目的是为了针对李老师,那么龙某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已经发布的捏造信息,并向李老师赔礼道歉。
最终,法院判决龙某应当立即删除社交平台的诬陷、诋毁李老师的相关信息。同时,龙某应当在班级群以及社交媒体上,公开向李老师赔礼道歉,且道歉内容必须保留24小时以上。
至于李老师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由于李老师未提供龙某的行为造成其严重精神损害后果的证据,故该赔偿不予支持。不过,龙某应当赔付李老师5000元的维权费用。
龙某不服这项判决,提起了上诉。他认为有言论自由权,所以不构成对李老师的侵权。
但是二审法院却认为:
言论自由并非绝对的自由,是需要在法律的框架内自由发言。
法律明令禁止诬陷和辱骂他人,可龙某却在个人社交平台,对李老师不仅实施了诬陷,更是实施了诋毁行为。
因此,龙某的行为的确侵犯到了李老师的名誉权,使其受到了学校和其他家长的质疑。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了龙某的诉请。
可是龙某还是不服,拒绝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对于龙某的抗法行为,法院对龙某作出了警告,如果继续抗法,将面临行政拘留和罚款措施。
这下龙某老实了,他让其他家长将其拉入了班级学生家长群,然后公开并以文字的方式进行了道歉。之后,龙某直接注销了部分社交账户。
最后,法律之所以赋予老师惩戒教育的权利,就是认为跪着的老师是教不出站着的学生的,对于不听话的学生,有时候光口头教育并没有什么好的效果。
因此,法律赋予了老师一定的惩戒权,包括但不限于:一节课的罚站、通报批评、责令书面检讨、适当增加其公益活动的量等。
但是如果超出了这些基本的惩戒权,那就可能上升到体罚的程度,这时老师的行为就违法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