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疾坠又猛冲至33楼致业主身亡##律师说法#
那台从17楼坠至负二层又冲上33楼的电梯,仿佛一只失控的钢铁巨兽,撕碎了一个家庭的平静。这种电梯惊魂背后,十有八九藏着维保走形式、监管挂空挡的猫腻。建议查查维保公司资质是不是纸糊的,物业账本有没有克扣维保经费。别每次出事了就甩锅给“设备老化”。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物业作为电梯使用单位,负有日常管理、监督维保、及时报检的三重责任。然而涉事物业的两面性令人咋舌:一方面声称“电梯今年2月份进行过维保”,另一方面相邻电梯的维保记录却显示“最近一次检测时间为2023年10月”。这种“选择性维保”折射出物业管理中普遍存在的侥幸心理——将安全托付给最低成本的维保服务,却对维保质量缺乏实质监督。
维保单位同样难辞其咎。《电梯维保单位服务规范》明确要求维保人员必须持特种设备作业证书,每台电梯配备至少两名专业人员。但现实中,低价竞争导致维保市场鱼龙混杂,部分企业为压缩成本,派遣无证人员、缩短维保时间、使用劣质配件。更讽刺的是,涉事小区电梯二维码信息显示“维保时间暂无”,这种数据空白恰是责任逃避的铁证。
谁有可能为此次事件负责:
(一)物业公司的核心责任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及配套规定,物业作为电梯的“使用单位”,需承担以下法定义务:
1.日常管理义务: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监督维保质量、及时申报定期检验等。本案中,物业对电梯维保记录的矛盾陈述(声称2月维保但旁边的2号梯的系统显示上次检验日期为2023年10月),可能构成未履行监督职责的直接证据。
2.应急管理义务:事故发生后需立即启动救援并配合调查。若物业未能及时响应或存在救援延误,可能因“过错推定”承担赔偿责任。
(二)维保单位的专业责任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45条,维保单位需确保维护符合技术规范,并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本案中:
1.维保记录真实性存疑:若维保单位伪造记录或未实际履行维护义务,将构成重大过失,需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2.技术缺陷可能性:电梯冲顶通常与制动器失效、限速器失灵等技术问题相关。若维保单位未按《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检查关键部件(如制动器铁屑清理、钢丝绳状态等),则可能被认定未尽专业职责。
(三)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市场监管部门需对电梯实施定期检查,并对维保单位、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本案中:
1.维保记录核查漏洞:电梯二维码显示的检验日期为2023年10月15日,而《特种设备使用标志》要求每年至少一次定期检验,可能存在监管滞后。
2.事故后处置义务:市监局需对涉事电梯进行技术鉴定,若未及时封存证据或未追溯历史检验记录,可能影响责任认定的客观性。
(四)电梯制造商的产品责任
若事故原因涉及设计缺陷(如制动系统冗余不足),依据《产品质量法》第46条,制造商需承担无过错责任。例如,2020年安徽合肥电梯冲顶事故中,制动器铁屑污染导致失效,制造商上海富士电梯被追责。本案需通过技术鉴定确认是否存在同类问题。
如何寻求赔偿:
(一)民事赔偿范围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受害者家属可主张医疗费(抢救费用)、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赔偿。若物业或维保单位存在故意隐瞒安全隐患,还可能适用惩罚性赔偿。
(二)责任划分的复杂性
司法实践中,电梯事故常涉及多主体连带责任。例如,成都温江法院调解的一起冲顶事故中,物业与维保公司共同赔偿10万元,体现“按过错比例担责”原则。本案需重点审查:
1.维保记录的法律效力:无纸化记录与纸质记录具有同等效力,但需验证电子数据是否被篡改。
2.技术鉴定的关键作用:需通过专业机构分析制动器、限速器等核心部件状态,判断是维护不当还是设计缺陷。
(三)刑事责任的可能性
若物业或维保单位存在重大过失(如伪造维保记录、明知隐患未整改),可能触犯《刑法》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
建议建立“电梯安全吹哨人”制度,鼓励业主监督维保过程。同时普及“紧急按钮使用”“蜷缩防护姿势”等自救知识,弥补应急教育的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