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男子在巷子里刚把车停好,一女子冲上来管他要10元停车费,说这条路是她的,停车必须交钱。男子不傻,让女子出示产权证,女子拿不出来,竟气急败坏地抄起树枝打车窗、吊车门,逼男子交钱,还对他破口大骂。男子报警后才知道,女子是这片的钉子户,因为年龄大,只能协调处理。
男子开车来到一条小巷子里,准备去附近一家老面馆吃碗面条,把午饭解决了。
小巷里有些狭窄,男子费挺长时间才找到一个空位,他停好车,熄了火,正准备下车,突然,不知从哪冒出一个中年妇女,敲了敲他的车窗。
男子疑惑地降下车窗,只见妇女开门见山地说,这条路是她家的,想停车必须交10块钱。
男子纳闷了,这巷子看着也不像私人领域呀,周围也没个收费的公示牌,你说是你的地盘,总得拿出证据吧?
于是,男子让女子出示收费的依据,女子却说我凭什么给你拿?
男子说那你出示一下产权证明也行,如男子所料,女子还是拿不出来,语气也愈加不耐烦。
这下男子也明白是怎么个事儿了,他说你看你啥都拿不出来,我总不能不明不白的把钱给你交了吧?
既然要收费,那就应该有明确的依据,这没毛病吧?
没想到,女子有些气急败坏,她为了逼迫男子交费,竟在路边捡了个树枝,对着车窗就是一阵敲打。
女子声称,如果男子不把这10块钱交了,那就别想走。
看男子依然坚持不交钱,女子甚至大骂他停车不给钱真不要脸!
男子无奈至极,这10块钱对他来说并不算什么,他直接送给女子都行,但女子的嚣张行为让他很是不满,这钱他就是不交!
看女子越闹越起劲,男子干脆报了警。等警察赶到现场,女子钱也不要了,扭头就溜走了。
事后,男子从当地城管部门了解到,原来那位女子和她的丈夫是这一带的钉子户,他们觉得,自己拥有这片土地和房屋的所有权,所以谁来占用地方都得先交钱。
由于两人年龄也挺大了,只能尽量劝导协调,另外部门也会安排人员轮流看守,防止女子再次私自收费。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男子的遭遇?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1条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本案中,女子未经许可擅自占用道路进行收费活动,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道路作为公共资源,其使用和管理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私自占用或改变其用途进行盈利活动。
《民法典》第20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女子声称拥有该片土地的所有权,但无法提供产权证明。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和变更需经依法登记才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女子在无法证明其土地所有权的情况下,无权要求他人支付停车费用。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6条规定: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女子不仅非法收费,还采取了敲打车窗、辱骂等过激行为,强迫男子支付停车费用。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违法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女子或应承担相关责任。
对此,你怎么看?
用户10xxx61
年龄大不是违法不究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