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洛阳,梅大叔花了800多万元买商铺,苦等多年没等来房产证,却等来了法院的查封。他这才发现,他前脚交完钱,后脚就被房地产商抵押给银行了。而法院的判决更让他气愤异常!
案例来源:海报新闻
梅大叔年轻时做点小生意,他没什么不好的坏习惯,妻子也比较勤俭持家,天长日久也算是攒下了一笔钱。
后来生意日渐难做,梅大叔的年龄也越来越大,手脚也没那么灵活了。于是,梅大叔和妻子商量,想拿积蓄买个房子,以后赚点租金养老。
妻子也同意梅大叔的想法,毕竟房子又保值还能出租,实在不行了以后卖了还能把钱收回来,可以说是一举两得。
对于房子梅大叔其实也不是很懂,在经过几波人的各种推荐和介绍下,梅大叔终于决定把手里的钱用来买商铺。
因为梅大叔听说了,商铺虽然前期花的钱多,但是后期的租金更高,而且租客也不用愁,很多店主租店面一租就是好几年。
最终在2014年,梅大叔在某地产下买了一处商铺。该商铺200多平米,一共花了446万元,可以说是把梅大叔的大部分积蓄都掏空了。
后来的时间里,梅大叔一直催着地产方赶紧把房产证给他办好,毕竟只有拿到证,他的心里才会踏实。
然而对方却表示,梅大叔的商铺不太好办房产证,因为涉及到另外一个商铺,它们的产权是一体的,梅大叔单买一个商铺不好把产权分割出来。
本来梅大叔已经不想再买商铺了,但是禁不住一顿劝说,最终他把所有的积蓄掏了出来,东拼西凑了300多万元,把另外一个100多平的商铺也买了下来。
此时,梅大叔在这两套商铺里已经花了800多万元,可以说梅大叔夫妇毕生的心血全部在里面了。
钱交完以后,梅大叔的心里又开始不踏实了,他三天两头地打听什么时候能办手续,只盼着能早日拿到房产证。
然而没想到的是,梅大叔等啊等,等来的不是房产证,却是自己的商铺被查封的消息,梅大叔顿时就慌了。
明明自己真金白银交了那么多钱换来的商铺,明明白纸黑字的合同还在他的手里,他的商铺为什么会被封呢?
梅大叔去了解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差点没气得昏过去。原来,这地产方早就背着梅大叔把他的房子抵押给了银行!
地产方打得一手好算盘,这商铺先卖给梅大叔,又抵押给银行,拿到的钱正好另作他用,让钱继续生钱。
如果顺利,也许梅大叔的房子还能拿回来,然而地产方却突然资金链断裂,无力偿还债务,最终导致梅大叔的商铺被查封。
梅大叔十分气愤,明明是自己先付的钱买商铺,并且还是全款,商铺的所有权早已归梅大叔所有,地产方有什么权利将他的房子拿去抵押?
梅大叔不服,他一纸诉状高到法院,详细理清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希望法院能还他一个公道,把他的商铺解押。
地产方将早已卖给梅大叔的商铺再次拿去抵押,这件事从法律上怎么解析?
1、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梅大叔和地产方签订买卖商铺的合同,那么作为当事人双方,都应当要履行合同内容。梅大叔已经将商铺的钱交清,地产方也应当积极配合完成办理房产证等内容。
2、民法典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在和梅大叔签订合同以后,地产方就应当按照合同内容及时履行合同中的内容,帮梅大叔把房产证等证件办好。
作为当事人的地产方,不但没有及时为梅大叔办理证件,反而偷偷抵押给银行,这样的做法严重违反了合同内容,未履行自己的义务。
由于是地产方违反合同内容,根据以上法规,合同仍然有效,房产仍属于梅大叔。同时,梅大叔可以要求地产方承担违约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本案中,梅大叔早已和地产方签订了商铺买卖合同,并且属于有效合同。并且梅大叔已经全部付完钱款。
并且梅大叔没有办理过户登记的原因在于地产方,并不是作为买方的梅大叔的个人原因。
综上所述,梅大叔对于自己的商铺被封而提出异议,是可以被支持的。
目前对于梅大叔的诉讼,法院认可梅大叔签合同早于地产方抵押的时间,但是目前尚未解封梅大叔的房产。
对于梅大叔的遭遇,你如何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