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家长太坏了!山东,四年级男生课间上厕所,回来时被正同学故意绊倒。男生向老师反映后,老师不予理会。等放学后,男生的父亲发现其左手臂肿胀,经医院检查为左手臂骨折。事后,男生的父亲找到学校询问情况,并通过学校监控了解了事情经过。可关于赔偿的问题,学校以及对方父母均不理睬,也不进行赔偿。男生父亲无法释怀,一纸诉状将学校以及学生家长告上法庭,请求对方承担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12995.12元。法院判了!(来源:裁判文书网)
据悉,王某是一名四年级学生,在5年前的一天,王某课间去上厕所,同学刘某等正在厕所门口嬉戏打闹。
等王某从厕所出来的时候,刘某突然伸出一条腿,将王某绊倒。
王某顿时感觉左手臂传来一阵剧痛,随即将此事汇报给班主任老师。
老师认为男生彼此打闹很正常,对此并没有放在心上,也没有对王某的身体情况进行询问。
放学后,王某的父亲发现,王某的左手臂已经出现肿胀的情况,遂将其带到医院进行检查。检查结果显示,王某的左手臂系骨折,需要住院治疗。
在王某父亲的追问下,王某交代,是同学刘某将自己绊倒,给老师反映情况后,老师也没有理睬。
气愤不已的王某父亲,第二天便来到学校询问,并通过监控录像,了解了事情发生的经过。期间,学校联系了刘某的家长到学校。
岂料,当王某的父亲提出赔偿请求时,学校与刘某的家长均不理睬,也不进行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王某的父亲无法释怀,遂一纸诉状将刘某家长、学校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12000余元。
没想到,在庭审时,刘某的家长却辩称:
1.通过查看学校监控,并不能明确证明,王某摔倒就是因为刘某造成的。王某摔倒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厕所门口地面湿滑。
《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王某在去厕所的路上,缺乏对潜在危险的辨识,另外走路过快,也是导致摔倒的主要原因。故王默君也有过错。
3.根据医院出具的诊断报告显示,王某摔倒之后,并没有第一时间去医院治疗,不排除在此期间,王某还受到其他伤害的可能。
综上,刘某的家长认为自己并没有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而王某所在的学校也主张,关于王某说的,报告老师后,老师没有进行处理,该事实并不存在。
法院该怎么判?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王某摔倒是否与刘某存在因果关系,学校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学校监控录像显示,以及其他同学的证实,王某摔倒,系刘某伸出腿将其绊倒所致。故刘某对于王某的受伤存在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不过刘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刘某的父母应该对王某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关于学校需要承担的责任,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具体到本案,无论是王某是何种原因摔倒,证明学校没有尽到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故对涉案事故的发生也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另《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本案中,王某虽然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作为一名四年级的小学生,已经具备一定的认知能力,如果走路时稍加注意,完全可以避免摔伤的发生,故原告本人对自己的损伤也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综上所述,对原告的损失,本院酌定,原告自行承担20%,被告刘某家长承担70%,学校承担10%。
对此你怎么认为?
美丽人生
一个月后,刘某快速路过时,王某撞一下班主任摔倒,顺势一个扫堂腿,刘某趴了一跤,门牙摔断两个,疼得全身发抖。//班主任也摔倒了,被刘某的手刚好重重地按在下腹部,黄体破裂,哀嚎不已。//刘某父母投保了监护人责任险,另赔了两万,继续在原班就读。班主任和刘某在同一所医院同一个病房修养了半年后,换了一个学校。从此,再没人敢欺负王某。
海内存知己天涯若比邻
老师反映情况后,老师也没有理睬。
老框
“如果走路稍加注意……”?被人阴着使绊子这是能注意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