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房东说要上门送椅子,女子没多想,直接开了门,不料房东进入房间后,试图拉

小记聊社会 2025-02-21 01:47:02

江苏南通,房东说要上门送椅子,女子没多想,直接开了门,不料房东进入房间后,试图拉上窗帘,并拉住女子的手,强行亲吻女子。女子被吓坏了,拿着手机,跑到门外,说自己男友马上就回来,房东这才从房间出来。女子报案后,因对方年满70岁不执行拘留,可女子和男友不服,认为对方应当道歉,并受到惩罚。事发后,老人儿子却说:大家图个吉利,愿意赔偿1666元了事。

王女士和刘先生是男女朋友关系,2025年2月7日,两人租了新住处,房东是一名70多岁的大爷。

因为新租的房子没有猫眼,王女士觉得不安全,入住后,就跟房东反馈了这个情况。

没过几天,房东上门来安装猫眼,那天恰好刘先生因为有事回老家了。

房东亲切地与王女士攀谈起来,询问起刘先生去了哪里,王女士见对方和蔼和亲,又是长辈,没有丝毫的戒备,就告知了对方实情。

2025年2月19日,房东突然在微信上询问王女士:是不是一个人在家,他准备上门送一把椅子。

王女士没有多想,说自己在家,让他送上来就可以了。没多久,王女士听到敲门声,开了房。

房东搬着一把椅子进了房间,可他放下椅子后,并没有急着离开,而是试图拉上窗帘,并强行拉住了王女士的手,还说要带王女士去看电影,满嘴的胡言乱语。

王女士吓坏了,试图挣脱对方,可对方不但没有停止动作,还强行亲吻王女士,并摸了她。

王女士挣脱开后,拿着手机,跑到大门外,警告对方,说自己男友马上就到了,自己要去接男友,让对方赶紧出来。

房东见状,只好离开。王女士随即下楼,一边联系刘先生,一边报了警。

警方调查后,认定房东的行为构成猥亵的违法行为,对房东做出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但是因房东年满70周岁,根据规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事发后,房东在微信上跟王女士道歉,说:“你知我知啊,有点醉,不好意思啊!”言辞中透露出几分酒后的失态与懊悔。

对于这个结果,刘先生和王女士均表示不满,他们认为房东不是真心悔过,而是因为事情败露后悔了。

他们希望对方手写道歉说明,并负担王女士后续的心理治疗费用。

双方进行了调解,房东的儿子表示:他老爸70岁了,是zf给的“福利”,不是想罚就能罚的。

他提出大家图个吉利,赔偿1666元精神损失费给王女士了事,意图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刘先生认为对方这样的做法,完全是对法律和受害人的蔑视,完全不能接受这样的结果。

刘先生提出房屋解约,自己不再住这套房子,房东并未露面,但是房东的儿子儿媳表示:房租解约属于刘先生的问题,违约金只能退一半。

目前双方就此事还在协商解决中,刘先生表示,如果调解不行,他们准备行政复议,并打算起诉。

从法律角度来说,该如何认定此事呢?

1、房东进入房间后,对王女士动手动脚,强行亲吻、触摸,构成猥亵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第3款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七十周岁以上的,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房东的行为构成了猥亵他人的违法行为,警方给予7天行政拘留,但是因其年满70周岁,不予执行。

2、免于行政拘留,并不代表可以免除其他的法律责任,猥亵他人是一种侵权行为,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益,受害者可以要求对方赔礼道歉,停止侵害,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如果王女士因为此事,受到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如恐惧、焦虑、抑郁等,并影响到了自己的正常生活和工作的,王女士可以向侵权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但是主张这一权利,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精神损害的存在及其程度,如就医记录、心理评估报告等。

3、因房东猥亵他人,导致租房合同解除的违约责任,应当由房东来承担。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刘先生跟房东签订租房合同后,房东有责任提供符合安全和卫生标准的住房,确保租客的安全,房东进入房间,猥亵他人,对租客的安全构成了威胁,租客有权提出退租。

双方就赔偿、退租等事宜,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对此,你怎么看?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信源:越牛新闻 2025年2月20日《七旬房东入室猥亵租客的女友,因其年满70岁不予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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