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西宁,一女子嫌弃老公不能挣钱想与其离婚,为了让丈夫同意,她口头表示正在居住的房子归她,房子一半价值折价70万给丈夫转账。丈夫比较相信她,也没有在离婚协议上进行约定。没想到,离婚手续办好后,女子不仅没有给丈夫钱,而且要求他马上搬走。丈夫当然不愿意搬走,女子将丈夫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意想不到。 林宇和苏瑶他们大学期间恋爱,不久后苏瑶回到家乡,林宇也追随而来,两人都顺利找到了稳定的工作,步入婚姻殿堂并迎来了爱情的结晶。然而,生活的琐碎与压力逐渐给这段感情蒙上了阴影。 随着孩子的出生,家庭开支日益增大。苏瑶认为以目前的工资难以给孩子更好的生活,便希望身为教师的林宇辞去编制,凭借他的专业能力出去创业。但林宇却认为编制带来的稳定至关重要,不愿意轻易冒险。为此,两人频繁发生矛盾,苏瑶时常抱怨林宇窝囊,不能为家庭挣更多钱。长期的争吵让林宇身心俱疲,最终,两人决定协议离婚。 经过一番协商,他们达成了共识:现有的房子归苏瑶所有,苏瑶需支付给林宇房子一半的折价款70万元。出于对苏瑶的信任,在拟定离婚协议时,这一关键约定并未写进协议中,林宇也没有提出异议。离婚手续办理完毕后,苏瑶要求林宇搬走,可林宇因未收到房款,坚决拒绝搬离。无奈之下,苏瑶将林宇起诉至法院。 在法庭上,苏瑶阐述了自己的诉求。首先,她认为依据《民法典》,民事法律行为若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则该行为有效。她与林宇签订的离婚协议,是经过双方充分沟通、认真协商的结果。林宇对协议内容进行了审阅,整个过程不存在任何瑕疵,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其次,苏瑶指出,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房屋归自己所有。如今,双方已经顺利完成离婚手续,其他财产也都按照协议分割完毕。按照协议的规定,林宇理应立即腾退房屋。她强调,这份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具有法律效力,林宇必须履行协议中的义务。 面对苏瑶的诉求,林宇进行了有力的辩解。他表示,当时双方确实有过口头约定,房屋归苏瑶,但是她必须支付70万元的折价款给自己。然而,离婚至今已经过去一段时间,自己却一分钱都没有收到。他无奈地说:“我没有拿到这笔钱,根本没有能力再去购买新的房子,在这种情况下,我怎么能搬走呢?我住在这个房子里,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林宇还怀疑苏瑶存在欺诈行为。他指出,离婚协议是由苏瑶拟定的,在涉及案涉房产的分割条款时,苏瑶仅仅将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这一项写进了协议,却故意遗漏了折价补偿款70万元支付给自己的约定,并且通过一些言语哄骗自己签字。他认为苏瑶的这种行为存在主观故意,目的是逃避支付折价款,损害自己的利益。 一审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对案件事实进行了详细调查。这套住房是林宇和苏瑶婚内购买的,属于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法院通过对房屋重新过户登记所有权证及完税证明的审查发现,该房屋已从双方婚后共同财产变更为苏瑶个人名下财产。 然而,双方均未提交房屋过户档案。值得注意的是,《税收完税证明》备注房屋“交易面积64.99平米”,恰好是房屋总面积的一半,且该证明显示房屋系交易变动,并非离婚财产分割。基于这些证据,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对于房屋的处置行为更像是交易,而非依据《自愿离婚协议》进行合理分配,且林宇主张的折价款一事无证据予以证实。因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苏瑶的起诉。 但苏瑶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深入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苏瑶与林宇协商后自愿签订的案涉离婚协议,对双方的婚姻关系、孩子抚养权、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等方面均作了约定。该离婚协议的约定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林宇在二审中明确表示其对离婚协议本身并无异议,对离婚协议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方式也表示同意,只是坚持要求苏瑶支付该房产折价款的一半给自己。 同时,苏瑶提交了从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调取的离婚协议书,该协议书进一步证明案涉房产变更登记是基于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 综合这些因素,二审法院做出了最终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合法有效;林宇需在判决送达之日起九十日内腾房。 大家对此事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一个大妈天天打骂儿媳,导致儿子儿媳离婚,儿子一气之下将大妈轰出家门。20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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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罐罐
[大哭]男人真难!寄生和宿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