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妈再婚23年后,大爷去世,共收礼金105000元,2个继女要求平分这笔钱

生活中的父与子 2025-02-20 13:59:10

重庆,大妈再婚23年后,大爷去世,共收礼金105000元,2个继女要求平分这笔钱。大妈说是她一人支付安葬费等所有费用共计87327元。这笔钱应该归她所有。双方发生冲突后,大妈把2个继女告上法庭,一审判她给两个继女各12098元和12012元。大妈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判决让她泪奔。

(案例来源:重庆三中院)

1998年4月20日,张大妈和田老伯再婚。

当时,张大妈跟前夫生的女儿跟她前夫过。田老伯跟前妻的子女田蓉,田晓跟着他们过。

都说二婚不好过,但张大妈和田老伯都经历过一段失败婚姻,二人对第二段婚姻很珍惜。在他们努力经营下,这个再婚家庭过得还不错。

转眼来到2021年10月13日,田老伯病逝,张大妈悲伤不已。

二十三年婚姻,她和老伴虽是再婚,却感情甚笃。如今老伴撇下她离开,以后的日子她该何去何从?

虽然张大妈很伤心,但她知道田老伯一生爱面子,所以她拿出全部积蓄给他办了一个风光葬礼,她要让他体面走完人生最后一程。

期间,亲朋好友和亲生女儿曾经阻止她花光积蓄,大伯走了,她以后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如果因为办丧事花光积蓄,以后还如何养老?

但张大妈却认为,自己还能干,如果在丧事上抠抠搜搜,知道的人会理解她,不知情的人又会在背后诋毁。她只想为老伴做到问心无愧。

亲朋好友看她执意如此,叹息一声,由着她去了。

但大家还是心疼她,于是纷纷尽其所能多给礼金。当然,之前亲戚们有事,大妈也是大方得很。

丧事办完后,共收到105000元礼金,礼金和礼金簿都在张大妈手中。

张大妈看着礼金薄上亲友的名字,再次落泪。

虽然她花光手中积蓄,但亲友们这些钱,可以暂时让她养老无忧。

不管怎样,和老田这23年婚姻,自己也算对得起他。

可张大妈做梦都没想到,丧礼刚完,两个继女就找到她,要求平分礼金。

张大妈吃惊地看着两个继女:“你爸走了,他的丧事你们一分不出,都是我管的。这些礼金多数是我的亲友给的,你们怎么好意思来争这份钱?”

不管张大妈怎么说,两个继女都不为所动,他们坚持要求他分割礼金。

此后,双方因为礼金多次爆发冲突。

深夜,张大妈看着老伴的遗像,委屈得嚎啕大哭。她为他倾尽所有,却不料两个继女坚持分钱,既然沟通无果,那干脆让法院判决。

于是,张大妈把两个继女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对105000元礼金做出公平分割。

法庭上,大妈提交的证据,证明她为办理丧事花费87327元。这些钱都是她一人支付,两个继女分文未出。

因此,这些礼金也应该归她所有。

但两个继女却说,她们有证据证明,继母为父亲葬礼只花费68648元,并非她说的87327元。

父亲死后,亲戚们是哀悼父亲才拿来礼金,那这些钱就算做遗产,应该由父亲的继承人共同分割。

《民法典》第1127条第一款规定: 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

既然这105000元是遗产,就应该由三人共同分割。

1、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这10500元慰问礼金,首先是亲戚朋友表示对田大爷的悼念,其次才是表达对田大爷亲人的安慰。

国家明令规定,禁止借办丧事牟利。因此,这笔礼金应该先用于办理钱大爷的丧事。剩下的钱又由田大爷的亲人共同分割。

《民法典》第176条: 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177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大爷去世后,张大妈和田蓉田晓作为他的亲人,应该共同分担安葬大爷的责任。

但实际上,是张大妈一人出资安葬了大爷。那就应该扣除这笔钱后,剩下的三人均分。

综上,一审判决:张大妈于判决生效10日内分别支付给田蓉12098元,田晓12012元。

一审判决后,张大妈不服,提出上诉。

2、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首先,《民事诉讼法》第64条:谁主张谁举证。

张大妈有证据证明,这10万余元礼金中,有57100元是亲戚朋友赠予大妈个人的。应该归她个人所有。

其次,大爷去世后,两个女儿也应该承担父亲的安葬费用,可她们却让大妈一人支出这笔钱。违反公平原则。

《民法典》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这105000元礼金,扣除亲友们给大妈个人的57100元后,剩下47900元。

这47900元用于大爷的葬礼,但实际上,大爷葬礼花费远超这个数。

那田蓉田晓就应该支付不足部分。

综上,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判令二人在判决生效10日内,田蓉支付大妈6935.33元钱,田晓支付大妈7097.33元,驳回其他诉求。

大妈看着二审判决书,眼泪扑簌簌流下来。这份判决书公平正义,让她憋屈多日的心终于释然。

(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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