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方某和妻子骑电动车回家途中,后面的妻子突然被一男子骑车撞倒。然而,那人没停车,加速想逃跑,被方某一把抓住车把,车子歪倒砸在男子身上,男子受伤鉴定为“十级伤残”。事后,男子将方某告上法庭,索赔近30万元。方某该不该赔?法院又会怎么判?
方哲正骑着电动车,听到后面车子撞击的声音,随后又听到妻子哎呦一声。
方哲迅速停车,一回头,发现妻子被一男子骑车撞倒,而男子想逃跑。
男子路过方哲身边时,他一把抓住其车把,行驶中的电动车一歪,男子连人带车倒在地上。
当时,方哲在前面骑,李琴在后面紧随,前一秒方哲还在和妻子说着话。
突然,身后传来李琴痛苦的呻吟,和倒地的声响。
方哲心里一惊,他快速回头,发现妻子连人带车倒在地上起不来,哎呦哎呦的叫着。
方哲回头时正好发现撞人的男子,他并没有下车查看的意思,而是直接就要逃离。
方哲顾不了许多,此时路上人和车这么多,这要是逃跑了,到哪里去找人?
情急之下,方哲一把拉住了肇事者的车把,那人根本没有防备半路杀出个程咬金。
正在行驶的电动车,猛的被人拉住,瞬间失去平衡倒在地上,电动车顺势砸在他的身上。
撞人的是付强,他也是下班回家,为了躲避行人,撞上了李琴。
据付强称,当时他的车速很慢,李琴倒地时没那么严重,只不过是轻轻的歪到而已。
付强觉得,李琴人和车都没事,当时就想加速逃离现场。
没成想,冷不丁被人一把抓住车把,他的电动车正在加速,被拽的一下子倒在地上。
车子重重的砸下来,他的胳膊着地,上身和腿都受伤了。
虽然经过长时间的治疗,付强的右腿膝盖关节留下了功能性障碍,经鉴定构成“10级伤残”。
治疗期间,付强既不能上班挣钱,还花去了不少的医药费。
警方介入后,付强承认自己出门前喝了半瓶啤酒。
警方查明,付强把李琴撞倒之后,存在肇事逃逸的行为。
本来是他不占理,但付强却不这么认为。
他觉得,如果不是方哲强行拉住他的车把,他就不会摔倒受伤,更不会落下残疾,导致他后半生的生活受到影响。
住院加治疗花了不少钱,这笔钱,理所应当让方哲来赔偿。
也不知谁给他的勇气,付强竟然找到方哲要求他赔钱,被方哲严词拒绝。
还将他劈头盖脸的训了一顿:你要不逃逸,我会抓住你吗?
撞人后,不管因为什么,都应该下车查看,该送医的送医,该报警的报警。
逃跑就是逃避责任,无论从道德方面,还是其他方面都应遭到谴责!
付强在方哲那里没有拿到赔偿,反而被斥责为不道德。
他恼羞成怒将方哲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残疾人赔偿金、住院医疗费用,等各项损失共计近30万元。
法庭上付强称,他在加速骑行的过程中,突然遭到方哲的大力拖拽车把和胳膊。
导致他倒地被电动车砸伤了胳膊和腿,腿伤严重,已构成伤残。
方哲与他受伤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方哲必须承担侵权责任。
方哲气炸了,天下还有这么不要脸的人,肇事逃逸还倒打一耙?
方哲辩称,付强酒后骑车撞人在先,而后再撞倒自己的妻子后,他看都不看,反而加速逃离。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是自己反应快就被他逃掉了,以后再想找到肇事者,势必会有很大的麻烦。
况且自己是情急之下做出的反应,无法提前预料到付强会摔倒,只是想制止他的逃逸行为。
付强如果在撞倒李琴后及时停车,或者下车查看,就不会发生这样的事。
那么,这种情况法院会如何判决?
1、付强在撞倒李琴后未停车查看反而加速逃逸,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规定: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
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付强作为肇事者,有义务停车处理事故,但他选择逃逸,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方哲为阻止付强逃逸而抓住车把,导致付强受伤,其行为可能构成紧急避险。 《民法典》第182条规定: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方哲的目的是制止付强逃逸,以保护妻子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公共秩序,付强的逃逸行为是引发方哲采取措施的险情。 3、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付强酒驾、撞人后逃逸等过错行为是导致整个事件的主要原因。
方哲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自助措施导致付强受伤,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付强应对自身的受伤承担主要责任,方哲不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认为方哲的行为符合自助行为的构成要件,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驳回付强的诉讼请求!
对此你怎么看?
文中人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