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男子见撞伤妻子的电动车逃跑,反应很快,一把拉住电动车司机的手柄,不料,竟使电动车失去平衡,司机砰的一声摔倒在地,受伤骨折。事发后,司机将男子起诉至法院,索赔各项损失30万元,法院这样判! (来源:红星新闻) 方某住上海宝山区,和李女士是夫妻关系。 由于上班的地方距离住的地方不是很远,方某和李女士平时骑助动车上下班。 事发这天,方某在前面骑车,李女士跟在身后,突然,方某听到后方砰的一声,并伴随着李女士的惊呼。 方某心猛地一沉,下意识地紧急回头,只见李女士的助动车被一辆非机动车撞倒到,人从车上摔了下来。 发现骑车男子没有减速停下查看,且有直接驾车离开的意思,方某意识到对方想要逃走,出于本能反应,他一把抓住男子的手柄。 这名骑电动车的男子姓傅,发现自己撞倒人后,傅某不仅没有停下查看,反而扭动了一下电门,准备离开现场。 对方某突然抓住车辆手柄一事,傅某没有任何预判,就这样,电动车失去平衡,傅某连人带车从车辆上摔了下来。 因为速度比较快,又没有任何准备,傅某受伤比较严重,右胫骨上段,胫骨平台及右腓骨近段粉碎性骨折。 治疗结束后,傅某向鉴定机构申请鉴定,鉴定结果为,其右膝关节遗留有功能障碍,构成人体损伤十级伤残。 除了肇事逃逸外,傅某当天还喝了酒…… 1、关于傅某和方女士交通事故一事,因为傅某存在酒驾、肇事逃逸等情节,傅某应负事故全部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如果傅某不存在逃逸,交警勘验现场后,还需要根据双方的过错划分责任,傅某这一逃,事情就变得简单了,傅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现在的问题,方某阻止傅某逃逸,导致傅某受伤,要怎么算?方某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首先,傅某和李女士发生碰撞,导致李女士倒地受伤,傅某的行为属于不法侵害,其逃逸行为系不法侵害的延续,不法侵害处于持续状态。 有网友可能会提,方某属于正当防卫,根据《民法典》规定,方某不用负赔偿责任。
不是这样的,方某阻止傅某逃逸,是在采取自力救济措施,而不是正当防卫! 《民法典》第1177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注意,自力救济措施的前提是,“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 如果情况不紧迫,方某阻止傅某逃逸,就不符合可以采取自力救济措施的条件。 道路监控录像显示,傅某的电动车虽然上有牌照,但监控无法看清傅某车牌信息。 这意味着,如果方某不阻止傅某逃走,后续可能会找不到赔偿人,陷入损失难以追索和弥补的境地。
因此,方某阻止傅某逃走属于采取自力救济措施,系合法行为。 其次,自力救济与侵权行为之间的界限比较模糊,自力救济行为是否合法,还要看自力救济是否逾越了必要地保护自己权利的度。 比如,已经阻止对方对自己的人身伤害后,继续对对方进行伤害和报复,就构成对对方人身权利的侵害,造成严重后果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还有,自力救济行为的手段是不是存在问题。 比如村民用砖头石块阻挡邻居通行的道路,邻居为了报复,在该户村民的屋外房角挖大坑造成房屋倒塌,这样的自力救济手段,就超过了自力救济的范畴。 方某采取的措施,有超过必要限度吗?手段有没有问题? 方某在傅某逃逸的时候,出手拦停傅某后没有其他过当行为,所以方某的行为符合自助行为的构成要件。 最后,法院判决,傅某诉请主张的医疗费等全部费用,本院不予支持,驳回傅某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