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圳,一名女子和同乡包车回河南老家,她和司机商定的车费是9000元。然而,当女子支付了5000元后,司机开了100余公里,将车停在服务区,强迫女子支付余下的4000元,被拒后,司机竟在服务器中停了10余个小时,迟迟不予发车。
肖虹娟在深圳打工,因没能买到回河南老家的高铁票,归心似箭的她和同乡们商量,打算凑够50人,一同包车回家。 肖虹娟务工的工厂里,河南的老乡众多,大家都觉得肖虹娟的建议不错,既省钱又省事,于是大家都积极报名拼团。 很快就凑够了50人,肖虹娟随后就和大巴司机商量价格,最终商定,包车送到河南老家的目的地收费9000元。
于是,司机按照事先商定好的时间,来到肖虹娟的工厂大门口,待大家都上车坐好后,肖虹娟给了司机5000元,说余下的4000元,等到了河南,下车的时候再支付,司机原本不同意,但是肖虹娟一番劝说后,司机也就出发了。 行驶一段路后,司机开始感到不安,因为她们要去的地方是河南,而自己并不熟悉那里的情况,此外,她们有50人,如果不支付尾款,自己将很难应对。
于是,当汽车行驶了100余公里后,司机将车停在服务区,待大家上完洗手间都回到车上后,司机要求肖虹娟支付余下的4000元车费,再继续上路。 肖虹娟心里暗想,这次组织大家拼团的人是她,大家也都交了拼团的车费,如果把钱提前都给了司机,万一他开一段后,又提出什么要求,自己如何向大家交代呢?
于是,肖虹娟坚决不同意支付尾款,肖虹娟坚称,到达河南后再给钱。 双方各不相让,一度陷入了僵局,肖虹娟为了迫使司机开车,甚至威胁他说,大家已经在服务器待了十多个小时,心情都异常烦躁,如果出现什么不测,你得承担一切后果。
然而司机却说,没有收到4000元,他绝不开车。 站务员则反反复复地说,我们出门在外,挣钱都非常不容易,当然,人与人之间,最重要的还是诚信,我们应该彼此信任。 司机师傅不是有肖虹娟的联系方式吗?到了河南后,如果肖虹娟不给钱,你可以选择报警。 同样,一旦肖虹娟向司机支付了全部的费用,如果司机没有把大家送到河南老家的话,那么大家也可以选择报警。况且,乘客人数众多,司机师傅断然不敢胡来的。
大家应该彼此信任对方,不要胡乱地猜忌。如果真有哪一方违约了,他自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所以说,大家这样僵持着,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 听站务员说得合情合理,双方都觉得这才是明智的选择。于是大家纷纷上车,即便出现什么突发事件,完全可以向警察寻求帮助。 待大家坐好后,司机也放下了心中的顾虑,启动汽车,向目的地前进。 从法律上看,如何评价这个事情呢?
1、司机师傅在中途向肖虹娟索要4000元的尾款,于法有据吗?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司机同肖虹娟之间,虽然没有签定书面的旅客运输合同,但是双方的口头约定可视为口头合同。 因此,对于9000元车费的付款方式,要看双方的口头约定是如何商定的。
上车后,肖虹娟明确对司机说了,先支付5000元,待车到达河南老家的目的地时,再支付尾款4000元,此时司机虽然心里不愿意,但是口头上没说,应当视为是默许了。 则双方就得按此口头约定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司机中途就要求肖虹娟支付尾款4000元的行为,显然是违反合同约定的,则肖虹娟有权要求司机承担违约责任。
2、司机因存在违约,且自身存在过错,因此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司机将车停在服务区内,胁迫肖虹娟先向自己支付4000元的尾款,否则不予发车,被拒后,自己竟足足拖延了10余个小时不予发车,属于合同违约行为,并且严重影响到肖虹娟和同乡们的行程安排。
拒司机称,其之所以提前所要尾款的目的,就是怕肖虹娟等人一旦到达河南老家后,万一不支付4000元的话,因自己一个人,势单力薄,势必会是亏。 但是,这都是司机的主观臆测,是毫无根据的胡乱猜想。因此,司机具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对于合同违约之诉,和侵权之诉,肖虹娟只能二选一。
3、本案告诉我们,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但是万不可杞人忧天,主观臆断,否则就会害人害己,得不偿失。 对此您怎么看? 留言参与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