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石家庄,男子开货车在玉米地配合收割机司机收割玉米时,雇主被货车倒车致死。案发

午夜游民 2025-02-19 12:21:00

河北石家庄,男子开货车在玉米地配合收割机司机收割玉米时,雇主被货车倒车致死。案发后男子坚称系收割机所致。但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介入调查后,确认并非收割机造成的事故,一审因男子不认罪且拒绝赔偿,判处3年6个月。但男子认罪并同意走保险理赔后,二审同意从轻处罚。

(来源: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男子许某出生于1973年,是名货车司机。后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刑拘并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15天。

许某刑满释放后,又做回了老本行,当一名货车司机。刑满释放的第8个月,许某接了一个单子,要到玉米地里运输玉米。

按照事前与雇主杨某的约定,男子张某开着一台收割机在南边开始工作,由王某负责放草。许某的货车在南边负责装玉米。

事发当天早上8时许,许某按照事前约定,早早开着货车来到田地开工。由杨某和其合伙人负责指挥现场的全面工作。

一开始时,一切都进展得很顺利,现场也有其他收割机、货车在同时开展作业。

可谁料,8时40分,许某驾驶货车、张某驾驶收割机与在玉米地行步指挥收割玉米的杨某并行时,许某在倒车过程中因疏忽大意未能注意到车后有人,将杨某撞倒。

被在场人员叫停后,许某与其他人一起上前查看倒地后的杨某,并拨打120施救。

杨某的合伙人为了让120救护车能够顺利进来救人,指挥现场的收割机以及其他车辆配合挪动位置。

可120医护人员到场后,现场就确认杨某已经死亡。

后经司法鉴定,杨某系受钝性外力作用致肺脏破裂、肝脏破裂、颅脑损伤死亡。

许某第一次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陈述称,当时其车上有多半车的草料,倒车时必须踩油门才能有动力,但因没有看到后方有人且倒车速度快,才会导致杨某死亡的。

可后来许某又因现场的收割机、货车全部挪过位置且当时张某驾驶的收割机与其驾驶的货车很近,其又不承认是其造成的。

因当时没有其他人在场且收割机司机张某又是利害关系人、现场又已经被破坏。

公安机关请求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对张某所驾驶的收割机,依法进行调查。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未在事故现场报案,事故发生后请求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处理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予以记录,并在3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第14条规定,经核查无法证明农机事故事实存在,不予立案,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经调查并确认,无证据证明是联合收割机造成的农机事故,故不予立案且经调查分析并出具了事故说明。

虽然许某还是不承认,但一审法院认为:

第一,根据杨某死亡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许某供述,现场勘查笔录证实案发现场在玉米地,现场当时有收割机司机张某和放草人王某、许某、杨某。收割机和货车没有接触,两车之间有4米左右距离。

杨某倒在货车左后方1米半左右位置;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其在联合收割机驾驶室的车顶上看到许某驾驶的货车倒车把杨某碰住,其拍收割机的驾驶室车顶,张某停车,其又朝许某摆手示意其马上停车。

证人张某的证言与王某所述相互印证;杨某合伙人证实杨某负责在地里指挥引导收割机和货车作业且其所述与张某、王某所述均能与公安机关现场勘查证据相互印证。

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虽然一审宣判前,许某仍不认罪,但一审法院认为以上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证据链条,证实许某在倒车过程中将杨某撞到并导致死亡,故许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许某的罪名成立。

刑法第233条规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处3-7年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虽然许某刑满释放8个月后过失犯罪,不属于累犯,但仍属于前科人员,且其不认罪认罚、未赔偿家属经济损失,应当在3-7年法定刑幅度内处以适当刑罚。

刑法第65条规定,刑满释放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从重处罚,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据此,一审法院判处许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

⼀审宣判后,许某开始谎了,主动通过家属找到杨某家属商量走保险理赔程序并声称自己购买了100万元保险足以赔偿。

杨某家属获得经济赔偿后同意对许某谅解。

二审庭审时许某陈述称:

不申请非法证据排除、是其倒车时撞到杨某的、自愿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

二审法院认为:鉴于许某在二审期间表示认罪认罚、主动赔偿杨某家属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故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二审综合许某认罪态度、前科、赔偿及谅解等情节,改判为有期徒刑1年。

0 阅读:42
午夜游民

午夜游民

少看一些八卦,多看一些世界的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