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9点在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参加一起劳动争议案件的二审开庭,我是用人单位的代理律师。双方当事人均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主要涉及经济补偿金及加班费。 关于加班费,我认为: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 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2问: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主张加班费,如何处理? 与用人单位约定实行年薪制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以及其他难以用标准工时衡量工作时间、劳动报酬而与用人单位实行较高年薪制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未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但用人单位已按照行业惯例对收发人员、清洁工、水电维修工、锅炉工、保安、门卫、宿管员、运输员、外勤人员等特殊岗位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劳动者主张按照标准工时计算加班报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加班,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为销售,属于上述解答中的外勤人员,用人单位已按照行业惯例对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因此其主张按照标准工时计算加班费的诉求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支持。 欢迎关注@齐律说法 ,多学法律少吃亏,让法治成为一种生活方式。 西安劳动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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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9 11:1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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