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李某应邀参加好友王某的生日聚会,聚会结束时李某已处于醉酒状态。他的好友刘某叫了代驾,同乘一辆车将其送到居住的小区,因李某太胖,刘某和代驾两人抬不动他。征得李某女友的同意后,刘某将其带回自家小区楼下,和代驾一同把车子的门窗打开,将李某独自留在车上。第二天,李某被发现在车中离世,家属将王某、刘某以及代驾公司,共同起诉索求赔偿。法院怎么判?
王青性格豪爽,好交朋为友,在他生日的时候,邀请十几个好朋友组了一个酒局。
李子晨和王青的关系一直处的不错,王青也邀请了他。
生日当天,王青自带了白酒,在酒店安排了一桌酒席。
这一桌客人,差不多都相互认识,李子晨的好哥们儿刘君也在场,为了说话方便,两人坐在了一起。
聚会的场面温馨而热烈,他们共同举杯庆祝好朋友的生日,大家也相互敬酒,但没人拼酒,更没人强迫灌酒。
李子晨本不善饮酒,但在现场气氛的感染下,情不自禁的喝下了不少酒。
在酒局结束时,别人都没事,李子晨却已经喝大了,他趴在桌上起不来。
李子晨是开车来的,醉成这样肯定没办法开车回去,王青就帮忙叫了代驾。
刘君和李子晨两人关系比较铁,他自告奋勇,一块跟车把李子晨送回家。
代驾把他们送到李子晨住的小区楼下,刘君联系李子晨的女友下来接他。
李子晨的女友下楼后,却发现李子晨大醉,躺在车子的后座上呼噜打的山响,叫他也不清醒。
刘君和代驾两人,试图把李子晨抬下车后扶回家。
可李子晨太胖了,刘君和代驾两个人试了好几次,根本拖不动他。
三个人都没了办法,无奈之下,刘君只好和李子晨的女友商量。
让代驾将李子晨送到自己住的小区,等李子晨酒醒后再把他送回家。
李子晨的女友也没啥好办法就答应了。
随后,代驾将两人送到了刘君家的楼下,但李子晨仍然没有清醒。
刘君和代驾只好将李子晨留在车内,并打开了车子的门窗,两人还给李子晨调整好了睡姿,让他仰卧睡在后车座上。
代驾走后,刘君发现李子晨此时呼吸平稳, 他自己也喝了不少酒,困得不行,就回家休息了。
谁知第二天一大早,李子晨竟然被发现死在了车上,医院诊断为酒后猝死。
李子晨还很年轻,因为喝了一场酒就这么离世,他的家人无法释怀。
昨天人还活蹦乱跳,只隔了一夜,咋就会天人相隔?
李子晨家属怀疑,他不善饮酒,去参加酒局之前没什么毛病,肯定是年轻人凑在一起相互拼酒,才导致他醉酒后发生悲剧。
王青和刘君以及代驾,明知李子晨醉酒,却并没有对他做出合理的安排。
而是将李子晨单独留在车内,导致他发病时错过了最佳抢救时机,因此他们都在这件事上存在过错。
事后,李子晨家属将王青、刘君以及代驾公司共同起诉,索要赔偿金。
那么,法院怎样判定?
1、李子晨作为成年人,对自身饮酒行为及酒量应有清晰认知,过量饮酒导致死亡,自身存在主要过错。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李子晨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对自己的饮酒行为负责,其过量饮酒是导致悲剧发生的主要原因。 2、酒局组织者王青,以及刘君应负哪些责任?
王青是聚会组织者,对参加者有一定的照顾义务,未劝阻李子晨饮酒及合理安排醉酒的他,存在一定过错。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王青组织酒局,在李子晨饮酒时未进行有效劝阻,对醉酒的李子晨未做出妥善安排,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
刘君主动承担送李子晨回家,却未做好妥善安排,将其独自留在车内,存在一定过错。 刘君在参与送李子晨回家的过程中,没有充分考虑到醉酒者的安全,未能尽到合理的照顾义务。 3、法院这么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子晨作为成年人,其应知道自身情况、以及自己的酒量。
他明知自己不善饮酒,在没人劝酒、灌酒的情况下仍过量饮酒,其具有主要过错,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
王青是酒局的组织人,在李子晨喝酒时没有进行劝阻,也没有对醉酒状态下的李子晨合理的安排,具有一定的过错,需承担部分责任。
刘君酒后已经有别于正常人的情况下,仍主动承担把李子晨送回家,却没有做好合适的安排。
将李子晨独自留在车内,同样也存在一定的过错,需要承担部分责任。
而代驾已将乘客安全送到目的地,不存在过错,因此无需担责。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自行承担90%的责任,王某、刘某各自承担5%的责任。
两人向李某的家属支付包含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费用。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