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名女子遛狗不拴绳,结果狗不小心跑丢,次日,女子报警,警方在其邻居锅中发现狗肉。女子认为邻居宰杀了自己的狗,于是要求邻居赔偿,未果的情况下将邻居告上法庭索赔2万元。邻居:“无法证明是同一条狗,就算是同一条,我也是为民除害!”
女子平某数年前豪掷1万元购买了一条纯种拉布拉多,多年来,对这条狗喜爱有加。 事发当日早晨,她像往常一样带着自己的狗在家门口遛弯,后见周围没有什么人,便将狗绳解开,让自己的狗,自由地撒欢。 可谁料,狗跑着跑着钻进周围的小树林中,消失不见。 平某找了一圈没有找到自己的狗,随后想着养了这么多年,狗应该能自己回来,于是便回家等待。结果从白天等到晚上,再从晚上熬到次日天亮,自己的狗还是没有回家。
平某坐不住了,于是便报了警。警方受案后,出警到现场进行调查,调查中,发现与平某家相距只有百十米远的邻居刘某正在家中和朋友宁某煮狗肉。后怀疑二人将平某的狗杀害,向二人了解情况。 过程中,宁某称自己杀的是条流浪狗,是自己遛弯时捡到的,本想着和把狗拉到工地,后因狗将刘某扑了一个跟头,便与刘某一起将狗杀了。随后还带民警和平某去看了丢弃的树林中的黄色犬皮及内脏。 平某认为刘、宁二人杀的就是自己的狗,于是要求民警处理,在被民警属于民事纠纷的情况下,与刘、宁二人协商赔偿未果后,一纸诉状将刘、宁二人告上法庭,要求刘、宁二人共同赔偿买狗的1万元花费及1万元精神损失。 虽然刘、宁二人均不承认自己杀了平某的狗,认为杀的是只流浪狗。
但是一审法院审理本案后认为: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8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从平某提供的照片、当事人之间的陈述等证据可以确定刘、宁二人所杀害的狗与平某的狗外貌特征相符。 结合平某的狗走失后第2天,警方便在离平某家不足100米的刘某家中锅内发现狗肉,且在附近树林中发现狗皮及内脏等事实,法院认为刘某、宁某杀的就是平某的狗具有高度可能性。
第二、《民法典》第316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刘某和宁某捡到平某的狗后,应当妥善保管,或将狗送交公安机关,刘某二人没有这么做,反而将狗杀害,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民法典》第116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刘某和宁某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平某作为狗主人遛狗不拴绳,没有尽到看护义务,对自己的狗走失也存在过错。 故而法院结合双方过错以及平某所提供的收据、拉布拉多犬的市场价格,判令刘、宁二人承担70%的赔偿责任,连带赔偿平某7000元。 一审判决后,刘、宁二人不服提起上诉。
他们认为:第一、并无直接证据证明平某丢失的狗是否与其二人杀害的狗为同一条狗。 第二、就算是平某丢失的狗,平某遛狗不栓绳也违反了规定。 第三、正是因为平某的违法,才造成“涉案狗”处于流浪状态,被自己误认为流浪犬捡走。 第四、之所以将狗杀了,是因为流浪狗不仅是被人遗弃的,还具有一定的攻击性和危险性,周围还有个小学,有不少小学生。 第五,在警方将狗肉收走时,才得知该狗可能是遗失物,而其警方也已经将狗肉收走。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驳回了刘、宁二人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大青虫
浪费司法资源,凭什么说这锅里的狗肉是他的,
木头
流浪狗该杀
用户17xxx39
狗🐶肉好吃吗?[滑稽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