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绵竹,一女子喜欢打麻将,平时玩牌总是3缺1,她就在一APP软件上打1元麻将,女子玩了2年,赢了8.8万元,输了8.2万元,整个玩下来,赢了6000元,她正沾沾自喜时,没想到,警方找到女子,把她拘留10日,罚款1000元,还说她账户里的8.8万是赃款,直接给冻结了,就连手机也说是参赌工具给没收了。女子不服,觉得赌资是6000,而且过了6个月的诉讼时效,一纸诉状把警方告上法庭,法院判了。
孙女士2年前迷上了打麻将,业余时间就在牌桌上度过。
但她有时间时,亲戚朋友没时间,经常三缺一凑不上局,这让她很扫兴,想玩没局的时候,她就猫爪一样难受。
有人给她推荐了一款打麻将的APP,说特别方便,想玩就能玩,不存在凑不上局的情况,里面一积分是1元,没积分了,做活动就给积分。
孙女士怀着好奇的心态,下载了这款软件,可没想到,她很快就上瘾了。
一开始,她很节制,只充值100元,输赢不大,后来一有时间,她就登录玩几圈,每天输赢竟高达几千元。
玩了2年,孙女士给输赢做了一下统计,她赢了8.8万,输了8.2万,最终还是盈利状态,虽然6000不多,但她也不是靠这个养家糊口,只不过是她的一个消遣方式而已,哪怕输了6000,她都不觉得有什么,何况赢了6000了。
即使跟亲戚朋友们玩,两年下来,输赢也不止6000吧,她觉得没啥,还是一如既往的玩。
可万万没想到,某一天,警方突然从天而降,不但把她拘留10天,罚款1000元,还冻结了她账户里的8.8万。
原来,警方发现了这款APP,进行了捣鬼,孙女士作为参赌一员,自然暴露在警方视线,对她进行了行政处罚,就连手机也说是参赌工具给没收了。
孙女士窝火带憋屈,她对行政处罚一百个不服,在她看来,这不叫赌,而是娱乐,如果这也叫赌,那么大街小巷那么多棋牌室,就不应该存在。
而且,警方认定她8.8万是赌资根本不合理,这其中有8.2万是她的本钱,6000元是赢来的,这才是所谓的赌资。
还有,凭啥没收她手机?她网上玩牌,当然得用手机,手机是她的通讯工具而已,顺便玩个牌,就成了赌 博工具了,有法可依吗?
再说了,她从第一次玩牌但现在,已经2年多了,已经过了6个月追溯时效,警方不应该再找后账了。
所以,基于这几点,孙女士不服对她的行政处罚,一纸诉状告上法庭。
但警方认为,不管孙女士网上玩牌出于什么目的,是为了盈利,还是打发时间,这个不是重要的,他们判断的标准是根据赌资,而孙女士的赌资达到了8.8万。
至于孙女士认为她的赌资是赢来的6000元,这个说法是不对的,没有法律依据的,她赢了8.8万,输了8.2万,6000是她的盈利,而非赌资,所以对她做出的行政处罚有法可依。
至于孙女士提出的过了追溯时效,警方也进行了解释,孙女士所说的追溯时效,是从她第一次参与说起,但法律上的诉讼,是从孙女士最后一次参赌计算,而就在孙女士被处罚前几天,她还在玩牌,所以,并没超过诉讼时效。
她利用手机参赌,手机做为工具没收,也没有异议。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孙女士的诉请。
《刑法》第303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虽然本孙女士的行为没构成刑事犯罪中的赌博罪,没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但警方判断孙女士在APP上打麻将是否构成赌博,主要看她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以及行为的规模和性质。
尽管孙女士主观上可能只是将打麻将视为消遣,但客观上她在长时间内进行了大额的资金往来,这符合赌博行为的一些特征。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0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孙女士在APP上打麻将,涉及的资金数额较大,为8.8万,且持续时间长达2年,符合“赌资较大”的情形。因此,警方对她进行了拘留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关于追溯时效的规定,行政处罚的追溯时效通常是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如果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孙女士认为自己的行为已经过了6个月的追溯时效,但警方指出诉讼时效是从她最后一次参赌计算。
由于孙女士的赌博行为是连续的,两年内在APP上持续打麻将,因此,追溯时效应从她最后一次参赌之日起计算。
所以,警方对她进行行政处罚时并没超过追溯时效。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孙女士的诉请。
在网络上进行类似活动时,应明确法律界限和风险,避免触犯法律。
对此,你怎么看?
(信源: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