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益阳,大妈偷摘别人家茶叶被人发现后,恼羞成怒并在女子家门口指桑骂槐称,十几年前他们家也曾偷我们家的油米。女子听出是指责自己的丈夫后,与大妈发生争执并与其互殴。可女子不仅因此被拘留10日,还被大妈告上法庭索赔22万元。
(来源: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已年过6旬的杨大妈是当地某村村民。
十几年前,杨大妈与丈夫发现家里的油和米不见后,遂怀疑是同村某个男村民所为,但因自己又没有证据,一直很郁闷。
虽然双方是亲属关系,但因此事发生争执后,双方再无来往并因此事结怨十几年。
事发当天早上7时许,杨大妈在该男村民家的对面马路上偷摘别人家的茶叶时,被茶园的主人当场发现并被大声严厉喝止。
杨大妈被制止后,因脸上有点挂不住,当场大声对着该男村民家门口大声说:“我才不会像某些人一样偷别人家的油米。”
持续叫了好久后,该男村民的5旬妻子龚某出门查看。听出来杨大妈是在指责自己的丈夫后,龚某当场指责杨大妈自己偷人家的东西还有脸说别人,并声称杨大妈没证据就不要乱说,但杨大妈却反驳称,我又没有指名道姓,说谁谁心里清楚得很!
又被人当街指责自己偷摘别人的茶叶后,杨大妈恼羞成怒,说出更难听的话。
龚某一气之下,拿着一根木棍追赶杨大妈,杨大妈跑的过程中拿起扫把进行反击。
扫把打断后,双方发生拉扯扭打导致杨大妈倒地,之后,杨大妈捡起一根木棍打龚某的头部。龚某被打后抢走杨大妈手上的木棍并打杨大妈的头部,并造成其受伤。
双方报警处理后,伤情较重的杨大妈被送往医院住院接受治疗,并进行伤情鉴定。
第一次伤情鉴定报告显示,杨大妈构成轻伤一级。但龚某提出异议要求重新鉴定。
第二份报告显示,杨大妈T2、T4椎体损伤时在其自身骨质疏松症的基础上受到外力作用,建议外伤参与度为同等作用。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4.3.2规定,损伤与既往伤/病共同作用的(共同作用即同等作用),应依据标准相应条款适度降低损伤程度等级,即等级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的,均鉴定为轻微伤。
杨大妈身体损伤最终被鉴定为轻微伤。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15日拘留并处500-1000元罚款:(二)殴打、伤害60周岁老年人的;
因杨大妈是已满60周岁的老年人,龚某被公安机关处10日拘留并处500元罚款。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据此,杨大妈又以龚某侵犯其身体健康权为由,告上法庭,索赔共计22万元。
龚某辩称:
第一,是杨大妈挑事在先的,其应当要为自己的损伤后果,承担主要以上的责任。
第二,司法鉴定结果确认,杨大妈的自身骨质疏松为同等作用。即杨大妈自己身体本来就不好,其构成伤残的后果,应当自行承担责任,且索要的精神抚慰金过高。
法院认为:
首先,龚某与杨大妈系同村村民,且为亲属,理应要和睦相处且遇事应冷静处理。
但二人为琐事发生争吵,没有通过合法途径妥善解决,相互之间发生争执,进而发生扭打导致杨大妈受伤,实属不理智。
其次,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已认定龚某对杨大妈实施了殴打并造成其身体受到了损伤,故龚某的行为存在一定过错。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后,根据公安机关对双方的询问笔录以及在庭审时的陈述,杨大妈主动挑起事端,是导致双方肢体冲突的诱因,双方的不当言行均构成寻衅,客观上激化了矛盾。
而龚某手持木棍追打杨大妈的行为,加剧了双方之间的冲突,致使事态扩大升级。
因此,杨大妈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综上,经核算杨大妈合理损失为20万元;结合本案事件发生的经过,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龚某承担65%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