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水富,50多岁男子酒后与80多岁老太发生关系,被孙子发现后,老太说自己是被强 迫的,孙子报警,男子被捕,可男子拒不认罪,认为是老太卖 淫,因为老太拿走男子兜里的40元钱。孙子说奶奶衣服都被扯破,认为男子强 奸,法院这样判了!
小柳买完菜回来,没在外面看到奶奶做饭,寻到屋子里却发现惊人一幕:
奶奶衣衫不整的跟一个下 身赤luo的男子面对面躺着,男子抬头,眼神正好跟小柳撞上,小柳赶紧离开。
小柳显然被惊吓到了,但也不好说什么,于是装着很忙的样子,谁知这时奶奶走出来,把手搭在小柳的肩膀上轻声说:我是被强 迫的。
小柳听完惊掉了下巴,赶紧给父亲打电话,然后再给姐姐打电话,拦住男子的去路。
小柳深感对不起家里人,没有照顾好奶奶,还让奶奶在80多岁的高龄还要遭受如此侮辱。
小柳奋力拦住男子的去路,男子跟小柳撕扯着,互不相让,马上要打起来的时候,警方赶到了,因为姐姐那头报了警。
警方将一行人带回了警局,小柳控告男子强 奸他的奶奶,可男子却觉得自己委屈,双方给出的阐述结果是不一致的。
小柳奶奶说她拿锅铲准备做饭的时候,被满身酒气的曹军强 硬拉进屋,然后强 行发生了关系。
她无力反击,只能任由男子拉扯,多亏孙子回来,才解救了她。
可曹军却给出了另外一套说法:
曹军喝完酒后往家走,路过小柳奶奶家门口时,被奶奶叫住,说要给他钱,让帮忙试试功能还好不好用。
曹军答应后,奶奶从曹军兜里掏出去40元钱装进自己兜里,然后曹军就按照奶奶的要求试了试,但是失败了,正好被小柳看到。
曹军认为这是你情我愿的事,不存在强 迫。就算不是自愿,也属于嫖 娼,而且是小柳奶奶主动的,而且还要了钱。
警方带小柳奶奶去做了检查,小柳奶奶的隐私 部位的确有充血迹象,但是未发现有曹军的DNA。
而曹军除了指甲里有小柳奶奶的DNA外,隐私 部位不排除有小柳奶奶DNA的可能。
因曹军曾有过强 奸罪入狱的前科,根据现有证据,检方将曹军以强 奸罪提起公诉。
1、 曹军坚持自己未用强 迫手段与小柳奶奶发生关系,认为自己只能算是嫖 娼。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的规定:卖 淫、嫖 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曹军否认自己用强 迫手段与小柳奶奶发生关系,还表示在此前,曾与小柳奶奶发生过关系,而且还支付了50元钱。
而且此次小柳奶奶还跟曹军索要了40元钱,两个人发生了关系,所以曹军认为只能构成嫖 娼,不算强 奸。
小柳奶奶每个月就靠着80元的养老保险金生活,很明显入不敷出,生活难以为继,所以想以卖 淫的渠道为自己赚取生活费用,也是情理之中的。
曹军认为,不能说小柳奶奶说衣服是他撕破的,就是认定是他强 迫了,没有证据证明是曹军撕破的衣服。
2、 小柳认为奶奶不会撒谎,更加不会以自己的声誉去冤枉他人,肯定是曹军看奶奶反抗不了,才侵犯了奶奶。
根据《刑法》第236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 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小柳在看到的时候,奶奶用虚弱的力气对他说自己是被强 迫的,很显然是无颜面对这样的情况,所以小柳认为奶奶是不可能撒谎的。
而且就算是奶奶每个月只有80元的生活费,但还有子女孝顺,而且小柳也一直在照顾着奶奶,以这个当理由,说奶奶卖 淫,小柳十分气愤。
根据事实依据可以推断出,曹军是有强 迫奶奶发生关系的,而且曹军有既往的犯罪记录,所以小柳要求法院,判处曹军强 奸罪。
3、 法院这样认为:
案件纠纷点在于双方检查出来的结果,无法证实有强 迫发生关系的可能。
但是曹军在审讯时曾说从未见见过小柳奶奶,后又在庭审时说前一天曾与小柳奶奶以50元钱有过交易行为,前后相互矛盾。
而小柳奶奶则一直说自己是被强 迫的,而且衣服的损坏就是曹军造成的,前后供述一致,可能认定小柳奶奶所说是事实。
根据《刑法》第65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曹军有过强 奸罪的犯罪记录,如今又实施了同类型的犯罪,因此法院酌情做出宣判,判处曹军有期徒刑六年零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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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