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一49岁车间主任喜欢上了28岁女工友,两人关系发展迅速。不久,男子要求女子跟他同居,女子不肯,男子便承诺,每年给她10万元并立下字据。可同居一年后,女子要钱时,男子竟翻脸不认账,女子意识到自己被骗,不仅找男子原配大闹一场,还将男子告上法庭。
下班时间马上到了,秦超脱去工服,穿上熨得板正的外套,然后弯腰把皮鞋擦的锃亮,出门前,还不忘对着镜子整理了一下自己的头发。
镜子里的他还是那么有魅力,虽然他已经49岁了,两鬓都冒出来几根白头发,但他身材依然挺拔,虽然是车间主任,应酬也不少,但根本没有圆鼓鼓的啤酒肚。
但他有个男人都有的通病,那就是喜欢美女。他的妻子就是个公认的美人,但家花再香,时间久了也就看腻了,所以,他的心思总是在外面的野花野草身上。
这不,他收拾的如此立整,就是为了参加新同事的欢迎会,不过,他的主要目的不是迎新,而是为了看美女。
因为他早就听说了,这次新来的女员工里,有好几个年轻漂亮的,他准备去一饱眼福。
到了地方,果然没让他失望,这批新人里,果然有好几个漂亮面孔。
其中,有一个年轻女孩最特别,高挑的身材,白皙的皮肤,娇媚的眼神,让他一下子沦陷了。
很快他得知,这女子叫张蓝,才28岁。
宴会结束前,大家都互相加了微信,他和张蓝也不例外。
从此以后,他的心就被张蓝占据,工作中,他尽力制造机会和张蓝接触,而且竭尽全力去帮助她,很快,两个人的关系便更进一步了。
一次,秦超将张蓝约到一家餐厅见面,几杯酒下肚,秦超再也按捺不住自己的内心,向张蓝表达了爱意,两人顺势发生了关系。
从此以后,他们经常在外面约会,开房。秦超觉得,开房很麻烦,而且又贵,所以他提出,想和张蓝租房同居生活。
张蓝拒绝了,因为她一个人自由惯了,住到一起肯定免不了给他洗衣、做饭,她嫌麻烦。
而且,秦超有妻子,他们同居,那她就是小三,她年纪轻轻,不想背上这个骂名。
张蓝的拒绝对秦超来说,百爪挠心,但他没有放弃,他承诺,自己每年可以给张蓝10万元,作为照顾他生活起居的劳务费。
看在钱的面子上,张蓝最终还是同意了。但是,张蓝不是那么好糊弄的,她怕被骗,所以要求秦超给她写了一个字据,明确表示,每年支付10万元,照顾秦超的劳务费。
就这样,两人在外面租了房子,过起了同居生活。张蓝虽然年纪轻,但她把秦超照顾的很好。
很快,一年时间过去了,张蓝要求秦超兑现承诺,支付第一年的劳务费,没想到,这秦超竟然翻脸不认人,拒绝给钱。
张蓝多次跟他讨要,他都以各种理由拒绝,甚至对她动手。
张蓝算是看清了这个男人的真面目,便彻底撕破脸,跑到了秦超家里大闹,没想到,秦超妻子不是好惹的,直接把她送进了监狱,拘留了5天。
出狱后的张蓝一想到自己不仅损失了一年多的青春,给人家白当了一年多老妈子,还蹲了5天监狱,她就气不打一处来,于是,她将此事闹上了法庭。
法庭上,张蓝拿出了那份秦超当年亲笔写下的承诺书,还出具了两人的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自己所言非虚,要求秦超支付10万元。
铁证面前,秦超没有害怕,他极力为自己辩解。
秦超表示,他和张蓝两个人同居的关系属于不正当关系,违背了公序良俗,当然,那份10万元的字据也是无效的,所以不应该给张蓝这10万元。
秦超的妻子也作为第三人提出她的观点:
秦超妻子也表示,秦超写的借条没有得到她的追认,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真的支付这10万元,那就损害了她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定该字据无效。
那么,法院会如何认定呢?
法院认为,秦超和张蓝同居不假,同居行为虽然违背公序良俗,但秦超出具的字据属于劳务费,而且张蓝确实尽到了履行劳务的义务。
张蓝在现实生活中,并不是他的法定妻子,没有照顾他的义务,但确实处处照顾他,所以不是单纯赠与,确实是劳务费。
如果认定字据无效,那张蓝一年的辛苦就白费了,对张蓝而言并不公平。
法院通过调查审理认为,秦超写的承诺书,明确表示10万元为张蓝照顾她饮食起居的劳务费,并不违背公序良俗,是有效的。
综上,法院最终支持了张蓝的诉讼请求。
秦超对此表示不服,再次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依然维持原判。(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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