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铜川,一男子看到朋友炫耀与女网友开房一事,于是让其将女网友的照片发来看看,可

肆时说说 2025-02-17 11:28:59

陕西铜川,一男子看到朋友炫耀与女网友开房一事,于是让其将女网友的照片发来看看,可当男子看到照片后,却意外发现这女网友竟是熟人的妻子。不过,男子并未去告密,而是拿着证据找到女网友,多次与其发生关系。之后,男子为了让女网友离婚与自己结婚,他将女网友出轨一事告知了其丈夫,其丈夫一怒之下将男子揍成轻伤。事后,女网友的丈夫没事,但男子和他的朋友均被认定为犯罪。

(案例来源:铜川检察)

事发当天,王某约了好友马某一起去吃烧烤,二人还点了一箱啤酒,边吃边喝了起来。在酒到酣处时,马某突然一脸得意地对王某说:“我前两天刚将一个女网友拿下了,那身子真润。“

王某顿时心生羡慕,一边恭维马某一边向他打听详情。马某对王某的拍马屁很是受用,于是拿出手机,将二人发生关系的照片以及聊天记录给王某看了下。

万万没想到,当王某看到照片上的女子时,意外发现这女子竟然是熟人张某的老婆柳某。马某得知此事后也感到十分惊讶,不过他并没有阻止,而是继续怂恿王某与柳某发生关系。

马某还提醒到,如果柳某不肯就范,大不了拿着聊天记录和床照威胁下。

王某听到了马某的计策,顿时感到眼前一亮,他立即向马某索要了柳某的联系方式。

当晚,王某在酒店开了房,立即联系了柳某,并将马某与柳某的床照发了过去,威胁道:“你的事,我都知道了,要是不想让你老公知道,今晚就过来陪我睡觉。”

柳某因害怕出轨一事被丈夫知道,只得按照王某的指示来到酒店。当柳某见到王某时,她一下愣住了,但王某没给她询问的机会,立即就发生了关系。

之后,王某多次利用柳某的出轨记录相要挟,与柳某发生了多次关系。也许是日久生情,王某渐渐爱上了柳某,他打算让柳某离婚与自己结婚。

因此,王某在与柳某发生关系时,拍下了二人的床照,然后找到朋友张某,将照片发给了张某,并要求张某与柳某离婚,否则就将这些记录给公开。

张某得知柳某背叛自己非常生气,而面对王某的挑衅,让他怒不可遏,于是当场就把王某给揍了一顿,后经鉴定为轻伤。

警方介入后,没有对张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反而将王某和马某抓了起来,认定二人涉嫌强奸罪。之后,检察院对二人提起了公诉。

1、王某的行为涉嫌强奸罪可以理解,为何马某也涉嫌强奸罪?

本案中,马某与柳某是婚外情关系,二人自愿发生关系,所以不算强奸。

但是马某在与柳某发生关系后,又怂恿王某与柳某发生关系,而王某对柳某使用了胁迫的手段,才与柳某发生了关系。

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王某的行为涉嫌强奸罪,而马某在本案中起到了一个助攻的作用,他明知道王某与柳某认识,还提供了威胁柳某就范的计策,帮助王某与柳某发生了关系。

因此,马某与王某构成了共同犯罪,而马某属于从犯。

2、张某明明将王某打成轻伤,为何没有受到刑事处罚?

如果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也就是说,当故意伤害他人,并致人轻伤以上伤情的,即可按照故意伤害罪进行刑事处罚。

本案中,王某拿着与柳某的床照威胁和挑衅张某,该行为已经构成了寻衅滋事。

张某因忍受不了羞辱,欲抢夺王某的手机,将柳某出轨的证据拿回,于是和王某发生了肢体冲突。

由此可见,张某的行为虽然有过激之处,但王某是纠纷的源头,是王某挑起了争斗。

因此,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也就是说,对于张某的行为,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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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用户59xxx33

用户59xxx33

23
2025-02-17 18:14

连踏马被人围殴时反杀都能认定故意伤害。你跟我说对方拿视频挑衅所以气愤下打了对方不叫故意伤害?

花盖大兲

花盖大兲

5
2025-02-18 07:50

我以前也在色群里,看见过别人发跟我老婆在一起的视频

空气 回复 02-18 11:57
要想生活过得去[并不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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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万卷书不如行万里路,观世间万象,品人生百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