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女子,因保姆回家过年,临时在家政公司找了短期工,没想到家政阿姨刚上岗三天,就称病辞职,感觉对不住雇主,连工资都没要就走了,等女子缓过神来傻眼了:3天30多万没了。
据悉,1月17日小年夜,黄静像往常一样回到家,刚进门,家政阿姨范姐就提出辞职。
范姐带着口罩,说自己发烧,胸闷憋气,难受的不行,干不了活,还怕传染黄静及家人。
黄静看着范姐难受的样子,也想着生病需要休息,哪有不同意的道理,本来就是短期工,自己将就几天,保姆就回来了。
她同意了范姐的请求,打算把三天的工资结了,可范姐说啥都不要,自己身体不好,耽误黄静的事,心里过意不去。
再三推脱后,范姐以难受为由,拉着行李箱就走了,黄静觉得阿姨人很好,因身体原因辞职,连工资都不要,也没好意思提出检查行李箱。
由于黄静和家人工作繁忙,家里一直需要保姆帮忙,因为住家保姆回家过年,要半个月才回来,她临时在家政公司现找的短期工。
心想在有十天八天保姆就回来了,将就一下就过去了,快过年了,她打算收拾一下首饰。
放假有时间也臭美一下,把名表首饰拿出,可当她打开抽屉傻眼了,盒子都在,名表和名贵首饰却不见了。
她努力回忆是不是放在别处,冷静片刻,她清楚记得11月份时明明清点过,都放在抽屉里没错。
再三确认后,她拨打了范姐的电话,询问她是否看到名表和首饰。
电话里范姐,语无伦次,失口否认没见过,不知道。
黄静初步估算了一下,名表和首饰约计30多万,家里被盗,想想都令人毛骨悚然,她立刻报警救助。
警方介入后,经现场勘察,门窗完好,系熟人作案,家里除了保姆和临时阿姨没有外人来过。
长住保姆已经工作很多年了,从没有此类情况发生,当得警 方知范姐工作三天突然辞职,连工资都没要就急着走,嫌疑很大。
经过家政公司提供的信息,警方在大年除夕将范姐抓获。
据范姐交代,她到岗次日,在帮黄静找皮手套时,在衣帽间底下的抽屉里,发现装有首饰的盒子。
她看到后先期没敢动,后来觉得黄静那么多首饰,少几几样也不一定能发现。
自从看到盒子里的贵重物品,她惦记的睡不着觉,就偷偷拿了几样首饰,趁倒垃圾的空把首饰藏到绿化带里。
过个一天,看黄静没发现,胆子越来越大,又拿个几块名表,她偷东西时还不忘带手套,怕留下指纹。
她还自我安慰,有钱人好东西有的是,根本记不住都有啥,等时间长了,发现了也不会想到她。
没想到,她逃到外省销赃,也没逃过警方的视线,第一时间将她抓获。
为了尽快把名表和首饰出手,她低价销赃,30多万的名表和首饰,11万就都出手了。
到手的钱她大吃二喝,疯狂消费,一部分还了外债,很快赃款被挥霍一半,逃到外省的范姐被抓捕归案。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范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
《刑法》第264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范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黄静的名表和珍贵首饰,数额达到30多万,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2、范姐的盗窃罪量刑标准应如何确定?
范姐的盗窃罪量刑标准应根据其盗窃数额来确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
在此案中,范姐盗窃的财物价值30多万,属于“数额巨大”的范畴。
范姐可能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
具体量刑还需考虑其是否有悔罪表现、退赃情况等因素。
3、范姐逃匿并挥霍赃款的行为对量刑有何影响?
范姐逃匿并挥霍赃款的行为可能对量刑产生不利影响。虽然《刑法》并未明确规定逃匿或挥霍赃款会加重刑罚,但这些行为通常被视为无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较大的情节。
范姐盗窃财物巨大,并逃匿到外省,销赃后把钱挥霍了一半,如果能积极赔偿黄静的损失,且认罪态度较好,可能会从轻处罚。
如果没有悔改之意,挥霍的账款无法挽回,会对她酌情从重处罚。
范某以归案,警方对此案在进一步侦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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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