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政府发布征收决定后,长时间未进行征收,导致被征收的房屋长期不能使用,造成的损失政府应赔偿
【裁判要旨】 铁西区政府为了进行土地储备对涉案范围内的房屋进行拆迁。被申请人主张铁西区政府采取断电、断水等行为发生的盖然性较高,且铁西区政府相对于被申请人而言,具有较强的举证能力,容易举证证明待证事实。因此,应由铁西区政府承担举证责任,在其举证不能的情况下,则应承担不利后果。最后,关于涉案房屋损失认定是否合理问题。被申请人在拆迁范围内有2处商用房屋,分别为862平方米、262平方米,总计1124平方米。铁西区政府于2004年9月24日发布拆迁公告,于2015年10月在诉讼中才确定停止拆迁。在此十一年期间,铁西区政府未履行拆迁职责,导致涉案房屋一直处于待拆除的状态,涉案房屋亦被断水、断电等,被申请人无法正常使用涉案商用房屋。原审法院按照租金损失赔偿被申请人的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的实际情况。一审判决按照拆迁公告发布前涉案房屋的租金收入(每年505440元)计算租金损失,确认铁西区政府不履行职责违法并赔偿被申请人人民币562.8万元,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