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一女学生被自己的物理老师多次侵犯,还被物理老师威胁不能告诉任何人。女学

雷雷说趣 2025-02-16 22:40:34

广西南宁,一女学生被自己的物理老师多次侵犯,还被物理老师威胁不能告诉任何人。女学生因忍受不了压力,于是选择了在网上曝光,谁知物理老师竟然追到女学生家门口进行威胁,甚至还说要让女学生毁容。目前,警方已经立案调查。 (来源:大风新闻) 这名女学生是广西大学附属中学南宁小区的一名高三学生。据其在网上自述,在其上高二时,就遭到了物理老师郑某的诱骗,并强行发生了关系。 当时女学生打算报警,可郑某却威胁如果报警导致其工作丢掉,会用刀将女学生毁容。 女学生因为害怕所以没有报警,而郑某则变本加厉,多次胁迫女学生发生多次关系。 后来,这名女学生看到了百色一名老师侵犯学生的事件后,终于鼓起勇气,要将郑某的真面目给揭露出来。 2月11日,女学生在社交平台上将自己被郑某侵犯一事曝光了出来。可万万没想到,次日凌晨1点,郑某就出现在女生的家门口,这把女学生吓得不敢吱声。 当地警方得知此事后,立即立案调查,教育部门也已经介入。 1、如果女学生所说属实,那郑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 女学生自述是在高二的时候,遭到了郑某的诱骗发生了关系。当时到底是强行发生关系,还是自愿发生关系,这有待确认。 因此作为一名高二的女生,其年龄已经超过了14周岁,那从法律上来讲,女学生已经不再是幼女,而属于妇女。 如果女学生仅仅是被诱骗发生关系,并没有暴力或胁迫等行为,那郑某的行为并不构成强奸罪。 但如果能证明女学生是被胁迫的,那郑某的行为肯定是构成强奸罪的。 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于女学生尚未成年,所以郑某的犯罪情节是极为恶劣的,因此在量刑时应当从重处罚,并且会严格控制缓刑的适用。 2、郑某作为一名老师,却作出侵犯女学生的行为,完全配不上这人民教师的称号。 身为一名教师,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应当为人师表,可以关心、爱护学生,但不能将这种关爱变成畸形的爱。 郑某对女学生作出如此恶劣的行为,其完全背离了教师的职业道德。 如果郑某只是该高中的一名普通教师,他与学校属于劳动关系,那么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款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郑某性侵女学生,以后不该在让他从事相关教育工作。 虽然我国刑法是用来对犯罪分子作出处罚的,但在处罚的同时也会予以教育,希望其能改过自新,将来重返社会能作出一番贡献。 但是对于郑某这样侵害学生的老师来说,如果再放任其去老师的岗位,那无疑是对其他女学生造成了极大的威胁。 依照《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的规定,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的人员,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因此,将来如果郑某刑满释放,他不能再从事与未成年人有关的教师业务。 目前,涉事学校已经解除了与郑某的劳动关系,接下来郑某将面临刑法的制裁。 关注@法律公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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