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江阴,一男子参加家族聚餐,酒桌上10余人都饮了酒,聚餐后,男子喝得酩酊大醉,东倒西歪。亲戚见状,和几人一同将男子送回家,交给其妻子照顾,岂料,亲戚们走后,男子开始呕吐,女子赶紧拨打120,当医护人员赶到以后,男子抢救无效身亡。事后,妻子悲痛欲绝,认为和丈夫共同饮酒的10余人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将他们一并告上法庭,法院的判决大快人心。
(案例来源:阜阳·颍州晚报)
高艳还没有从失去丈夫吴志强的痛苦中走出来,她始终不能接受丈夫已经离开的事实,好端端的一个人,就出去参加个家庭聚餐回来,人就没了。
虽然,医院鉴定结果显示,丈夫是呕吐导致的窒息而亡,但如果和丈夫同桌的10余个亲戚能及时劝酒,就不会导致意外发生,高艳把心里的悲痛,转换成了满腔恨意。
事发当天,吴志强受邀参加了一场家族聚餐。
出门前,高艳还嘱咐丈夫少喝点,吴志强也连声答应,让妻子放心,承诺不会多喝的,都是亲戚,大家聚一起就是热闹一下,聊聊天。
然而,现场气氛很热闹,10余人欢聚一堂,谈笑风生,吴志强平日里就喜欢喝酒,早就把妻子嘱咐的话抛诸脑后了。
吴志强与李勇等十余人亲戚推杯换盏,畅谈人生,大家沉浸在欢乐的氛围中,都忘却了时间的流逝,不知不觉间,夜幕降临,聚会也接近尾声。
散场后,吴志强已经喝得酩酊大醉,满脸通红,步履蹒跚。
李勇见状,不放心他独自过去,同其他几位亲戚共同搀扶吴志强,将他送回了家中。
高艳看到丈夫醉成这样,心中虽有不满,但更多的是担忧,她赶紧为吴志强准备了醒酒汤,并安排他躺下休息。
然而,意外却在此时悄然降临。
李勇几人走后,由于吴志强饮酒过量,突然开始呕吐,呕吐物堵塞了他的呼吸道,导致他无法呼吸。
高艳虽然及时发现,但由于缺乏急救知识,无法采取有效措施,她赶紧拨打了120。
遗憾的是,等救护车赶到时,吴志强已经失去了生命体征,因呕吐窒息不幸身亡。
这一突如其来的悲剧让吴志强的家人陷入了深深的悲痛之中。
他们无法接受这个残酷的事实,更无法原谅那些与吴志强一同饮酒的人。
高艳认为,如果李勇等人能够劝阻他少喝酒,或者在送他回家后能够确保他的安全,这场悲剧或许就不会发生。
1、高艳将同饮的李勇等十余人告上法庭,要求他们承担赔偿责任。
高艳认为,同饮人之间互负注意义务,包括事先的提醒、劝阻义务和事后的照顾、保护、救助、妥善安置等义务。
同饮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注意义务造成损害的,构成不作为侵权,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同饮的10余人表示很冤枉,他们没有强迫吴志强喝酒。更不存在存在用言语刺激、灌酒等强行劝酒行为。 另外,吴志强醉酒后,他们还将回家的行为,交给高艳照顾,在形式上完成了一定的护送义务。
因此,他们不存在过错,高艳无权要求他们承担赔偿责任。
2、同饮的10余人会不会被认定有责任呢?
事发当日,李勇等人虽然没有强迫饮酒,但如果吴志强饮酒时已呈现出明显过量趋势,同饮者未进行足够的提醒和劝阻,就可能存在一定过错。
比如吴志强已经出现言语含糊、行动不稳等状态,同饮者仍未加以有效劝阻。 共同饮酒人应能预见到过量饮酒可能带来的风险。
若同饮者知晓吴志强有某些基础疾病,饮酒可能加重病情,或者根据吴志强当时的醉酒状态,应当预见到可能会发生呕吐窒息等危险,却没有采取进一步的防范措施。
如告知其妻子可能的风险及应对方法等,也可能被认定存在过错。
具体的认定,还要根据法院的调查结果。
3、法院这样判了:
吴志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酒量和饮酒后果有一定的认知,明知自己饮酒过量可能会带来危险,却未能控制饮酒量,对自身安全未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自身存在一定过错。
《民法典》第18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李勇等10余人不存在明显的强迫劝酒等重大过错行为,且已经将吴志强送回家中交给其妻子照顾,尽到了照顾义务,所以,不需要承担责任。
最后,法院驳回了高艳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