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16岁男孩在篮球场打篮球时,为了向同伴展示自己的弹跳力,助跑跳起并用双手抓

肆时说说 2025-02-16 10:02:44

新疆,16岁男孩在篮球场打篮球时,为了向同伴展示自己的弹跳力,助跑跳起并用双手抓住篮球网后,导致篮球架倾倒造成受伤。可事后家长却以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告上法庭索赔。但管理者认为,是男孩不规范使用才导致的,且篮球场内已多处张贴了标语,其已尽到了提醒以及安全保障义务。但法院却这样判!

(来源: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法院)

男子小李出生于2008年,从2022年开始,小李就经常在学校和校外的篮球场,与同学们一起打篮球。

2024年8月8日11时许,16周岁的小李与同学们凑钱一起到校外的体育馆打篮球。

12时许,为了向同学们展示自己的弹跳力,小李先后两次助跑上前去抓篮球网。

但是,这两次小李均未成功。

小李第三次尝试时终于成功了,但却因其双手抓住篮网、双脚悬空,悬挂在篮球架上,导致篮球架随之倾倒,篮球架上的篮球筐砸中小李的背部,篮板砸中其腰部。

小李到医院就诊后,产生了6千余元医药费。小李家长认为,是篮球架质量有问题,才会导致倾倒的,管理者应承担责任。

但管理者认为,是小李的危险动作,强行拽着篮球篮不放手才导致篮球架倾倒的。因此,小李应当要自行承担所有后果。

双方争执无果后,家长以篮球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告上法庭索赔6千元。

篮球场管理者认为:

第一,小李跳起用双手拽扯篮球网。即是在其不断拽扯下,才导致篮球架倾倒的。

小李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篮球架、篮球场打篮球的安全行为规范。即小李受伤完全系因其个人过错行为所导致的。

第二,根据相关行业标准和安全规范,篮球架配重应在250-400公斤之间。

在主管部门负责人的监督下,经现场测试,案涉篮球架配重的称重为360公斤。

即篮球架的质量和安全方面没有问题。

第三,篮球场内多处张贴了警示标识、安全使用篮球、体育设施规范,因此,管理者已经尽到了提醒顾客注意安全的义务。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过错行为造成他人民事损害的,行为人应当为此承担责任。

据此,管理者以其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提醒注意安全等义务,不存在任何过错为由,请求法院驳回小李家长的所有诉求。

法院认为:

首先,篮球场管理方作为体育场馆的管理者,有义务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篮球架,并对如何正确使用体育器材进行相应的告知、指引等。但其未提供证据证实篮球架符合国家室内健身器材的安全通用要求。

且篮球架确实发生了倾倒的后果,故管理者辩称其已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对本案不承担责任的答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扣篮是一种投篮技术,是一种极具表演性的得分方式,具有护球好、持球点高和不易封盖等优点,其不仅不是篮球运动中禁止的行为,反而是篮球魅力所在。

具体到本案中,通过现场监控视频来判断,小李实际上并未扣篮,其只是单纯欲抓篮筐展示、测验自己身高或者弹跳能力。

事发时小李已经年满16周岁且有近两年的打篮球年经验,其对如何正确、安全地在篮球场上进行投篮等体育活动应有清楚的认知。因此,其不正当使用体育设施且实施具有危险性的行为,未能充分注意自身安全,是导致本案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据此,法院认定小李应当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即可以减轻管理者一方的侵权责任。

最后,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从鼓励群众参与竞技运动及加强公共场所管理角度出发。法院酌情判定小李承担70%责任。

综上,法院判定篮球场管理者承担30%、赔偿家长1900余元经济损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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