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男子和妻子结婚10年,育有一子,可婚后夫妻感情不和,经常争吵,男子起诉

沙僧说事 2025-02-16 09:51:23

江苏南通,男子和妻子结婚10年,育有一子,可婚后夫妻感情不和,经常争吵,男子起诉离婚,女子同意离婚,但是却说自己借款32万用来养家,这是夫妻共同债务,男子应当偿还其中的一半。男子傻眼:我们早已经分居,这32万并非用于共同生活开销和养育子女,我一分都不会还!

(来源:江苏市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山和妻子丁晓结婚十年,两人虽然共同生育了一个儿子,但夫妻感情早已不和,经常为琐事争吵。

2023年8月,两人大吵一架后,丁晓带着儿子一声不吭的回了娘家。

王山站在空荡荡的客厅里,望着墙上的婚纱照发过呆,照片中的两人言笑晏晏,亲密无间。可没想到,婚姻十年,却到了两看相厌的地步。

他本来以为妻子就跟之前一样,耍耍小性子,过几天就会回来的,可等他去卧室换衣服时,却发现衣柜里丁晓的衣服都不见了,拉开抽屉,丁晓所有的首饰和证件也不见了。

王山又急匆匆的去了儿子房间,发现儿子的衣服和文具书包都带走了,他这才意识到:丁晓并不是临时回娘家,她是铁了心的要跟自己分居。

一股无名火窜上心头,他拨通了丁晓的电话,质问她为何把所有的东西都搬走了,是想放着好好的日子不过了吗?

丁晓也没了好脾气:嫁给你这么多年,我就没有过过一天的好日子,天天给你洗衣、做饭,收拾屋子,换不来你一句好话,与其这样,我们还不如分开居住。

王山陷入了深深的挫败感,自己工资不高,挣得不多,妻子屡次数落他,说他不上进,不努力,可王山觉得自己已经很累了,自己没偷没抢,认真上班,比上不足,比下有余。

想起孩子,王山还是想试图挽回一下这段感情,他多次去岳父家接丁娟母子,可都被拒之门外。

2024年3月,王山觉得与其两人这么耗着,还不如离婚。

跟丁晓沟通后,丁晓却说,离婚可以,但是自己为了维持家庭开支,抚养孩子,跟亲戚朋友借款32万元,这些钱是夫妻共同债务,王山得偿还其中的一半。

王山傻眼:这么多年,从未听妻子说过,跟亲友借过款,两人的工资虽然不高,但是维持生活,养育孩子是足够的。

他一纸诉状,将丁晓告上法庭,起诉离婚,请求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孩子归自己抚养,不需要丁晓支付任何的生活费。

《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王山和丁晓的感情已经破碎,双方都同意离婚,但是就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产生了分歧。

丁晓主张儿子平时跟着自己在娘家生活,孩子应当归自己抚养,王山支付相应的抚养费。

自己名下的32万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王山应当承担其中的一半。

《民法典》第1064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在法庭上,丁晓提交了多名案外人出具的情况说明,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聊天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等,并请了数名债权人出庭作证。

她说他们夫妻收入不高,为了维持家庭开支和为孩子购买生活、学习等用品,自己不得不向他人借款。

这些借款虽然是以自己的个人名义借的,但是用于家庭日常开销,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他们夫妻共同承担。

《民法典》第108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王山却说自己对这些借款并不知情,丁晓也并未把钱财用在家庭共同生活开销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他拒绝偿还。

《民法典》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既然王山和丁晓对于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各执一词,那么就应当由法院来判决。

法院会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孩子归谁抚养最好。子女已满8周岁的,法院会尊重其真实意愿。

两人的儿子表示自己平时跟着母亲和外公外婆一起居住生活,他愿意跟着母亲。

法院综合考虑后判决:

1、准许两人离婚。

2、婚生子跟着母亲丁晓居住生活,王山每月支付1200元生活费,并承担孩子教育费和医疗费的一半。

3、对于丁晓名下的32万借款,因其并未提供实质证据证明这是夫妻共同债务,王山也不认可,法院不予理涉。债权人可以另行起诉,主张自己的权利。

丁晓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了原判。

对此,你怎么看?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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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用户10xxx88

用户10xxx88

5
2025-02-17 11:57

这就是当代人不结婚生子的根本理由,要男女一起面对日常的柴米油等事是很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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