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恶劣了。”广西南宁,一高三女生控诉称,自己在高二的时候,被物理老师诱骗之后被性侵,她一直以来内心非常矛盾,直到看到最近百色那个女生,她才忍不住说出来,事发后,当地表示,已经立案调查。
据这名女生自述,自己目前就读高三,是某大学附属中学的学生,从高二开始,她就被物理老师郑某诱骗,并被强迫发生关系。
另有一段录音显示,一名男子威胁一名女子称,丢掉工作对他来说就是失去所有,他会提刀将女子的脸毁容。
当地教育局和警方均表示,目前处置工作已经布置下去了,警方表示也已经立案在调查了。
事发后,有当地网友表示,这个学校是当地名校,如果属实的话,那真的是太无语了。
还有网友说,高二发生的事,高三才说,一点证据都没有,如果男老师不承认,说实话很难追究,遇上这种事情,第一时间注意保留证据,千万不能放过一个坏人。
从法律角度来看,这起事件涉及多个方面的法律责任。
首先,涉事教师郑某的行为极有可能构成QJ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QJ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郑某利用自己作为老师的身份,对学生进行诱骗和强迫,其行为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如果最终证据确凿,郑某必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除了刑事责任,郑某还可能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在这起事件中,女生因郑某的性侵行为遭受了身体和精神上的双重伤害,她有权要求郑某对其进行相应的民事赔偿,包括但不限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而学校在这起事件中也可能存在一定的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女生作为高二学生,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有责任对教师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
如果学校在日常管理中存在疏忽,未能及时发现郑某的不当行为,或者在得知相关情况后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制止和处理,那么学校就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学校可能需要对女生进行一定的赔偿,以弥补其因学校管理不善而遭受的损失。
这起案件,再一次提醒学生们,一定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遇到类似的危险情况时,要勇敢地寻求帮助,及时向家长、老师或者相关部门报告。千万不要忍气吞声,否则的话,你的退让,带来的不是避让,而是对方的继续肆无忌惮。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天网
又是踏马的“物理”老狮,不去研究力学,一天到晚尽踏马的去研究女生…不处死这类恶魔不足以平民愤!
一蓑烟雨
怎么又是广西?是爆出来的太多了吗?还是其他地方没报出来?
用户17xxx50 回复 02-16 17:48
太多了,应该是教师与未成年女性学生发生关系就判刑,这样就少了
下山虎-陆
这风气厉害哦!
不败猪神
物理老师对这味上隐了[赞]
老师就是王法
培养一个老师不容易,不能判
落 葉 歸根〽
在学校里,要防男老师、班主任、校长,去同学家,要防同学的父亲……
浪途忆
展出证据不能张口就来
俊歌诗星
这么长时间了,该女生为什么现在才告?[墨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