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52岁男子和父母签了“断绝”关系的协议,19年间不闻不问,父母生病都是三妹

金金影探 2025-02-15 16:58:54
云南,52岁男子和父母签了“断绝”关系的协议,19年间不闻不问,父母生病都是三妹妹跑前跑后,悉心照料,后父母将房子赠与三女儿,不料,老两口相继去世后,男子和妻子竟拿出一份父母手写的遗嘱,将三妹妹告上法院,要继承父母的房子,法院这样判了! 儿子和父母“断绝”关系19年,父母去世后,他和妻子拿出当年父母写下的一份遗嘱,想要继承父母的房产…… 2005年,一场家庭纷争打破了往日的平静。 52岁的张木德(化名)和父母闹了矛盾,扬言要和他们不相往来,他还和父母签订了一份“断绝”关系协议。 这份协议不仅分割了家庭财产,里面还明确写明了张大爷、韩大娘老两口的生死养葬与张木德再无关系。 从那以后,张木德带着妻子和父母分家另过了,他也很少和父母联系,关系越来越疏远。 随着时间的流逝,张大爷和韩大娘的身体每况愈下,生病的时候,都是三女儿张木婷(化名)跑前跑后,帮他们寻医问药,照顾他们。 老两口生病或有难处的时候,才发现儿子张木德是一点也指望不上,儿子几乎不靠前,反而是三女儿对他们照顾的比较多。 张大爷和韩大娘也时常感叹,这么多年要是没有三女儿,他们老两口恐怕也活不长远,真是日久见人心啊! 老两口也想开了,什么养儿防老,不如贴心小棉袄,再想到三女儿这12年来付出的孝心,他们做了一个决定。 2017年8月,张大爷、韩大娘叫来了三女儿,说要把他们的房子赠与给她,毕竟,不能让女儿白白付出。 张木婷有些意外,看父母能这么明事理,她心里很感恩,表示愿意接受父母的房子。 就这样,张大爷、韩大娘和三女儿张木婷签订了《房屋赠与合同》并进行了公证。 2021年11月,张大爷和三女儿又一起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书,将房子登记在张木婷一人名下。 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张大爷之所以这么做,也是为了不给三女儿留下什么后患,毕竟,他太了解他那不争气的儿子了。 此后,张木婷依然精心照顾着父母,2021年,韩大娘去世了,这给张大爷带来了不小的打击,2023年,张大爷也撒手人寰。 让张木婷没有想到的是,父母离世没多久,哥哥张木德就将自己告上了法院。 2024年6月,张木德和妻子翻出了一份父母在2018年10月写的遗嘱,内容是张大爷、韩大娘将房子赠与张木德。 张木德和妻子满心以为有了这份遗嘱,就可以继承父母的房子了,所以,才将张木婷告上法院,要求判决房子归他们夫妻俩继承。 法院会怎么判呢? 张木德和父母签订“断绝”协议有效吗? 《民法典》第153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断绝”关系协议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因为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是基于出生这一事实而形成的,这种关系不能通过人为的方式解除。 就算张木德和父母签了“断绝”关系协议,这种协议也违背了公序良俗,并不具备法律效力。 因此,张木德对父母还是有赡养义务的。 《民法典》第1067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张木德认为和父母“断绝”关系,不负责二老的生死养葬,就可以免除赡养父母的义务,这种想法是不对的。 即使,张木德“断绝”关系,不继承父母遗产,他也要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 同样,张木德和父母“断绝”关系,他也依然拥有继承权,只不过会根据他赡养父母尽到的义务来判断分多分少,在此基础上继承。 《民法典》第113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也就是说,如果按照法定继承的话,张木德和张木婷是有同等继承权的,只不过,张木婷尽到的赡养义务较多,会多分;张木德尽的义务较少,会少分。 不过,本案中,张大爷、韩大娘已经将房子过户给三女儿张木婷,并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 那张木德拿出来的遗嘱还有效吗? 根据《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法院认为,张大爷、韩大娘已经将房子赠与张木婷,财产权利已经转移,且经过公证,赠与合同有效,此房归张木婷一人所有。 因此,张木德拿出了父母2018年所立的自书遗嘱,也不能撤销已经公证并履行的赠与合同,该遗嘱应属于无效遗嘱。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张木德与其妻子的诉讼请求。 张木德以及妻子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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