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0容忍应针对行为的性质,不应纠缠于数量 多年前,看过一新闻,北欧某高官,在坐公车的途中,顺便拐弯去了岳母家,但在车内没按公私用油的切换按钮,被人举报,弹劾辞职。 一个外交场合,招待外宾的酒过于昂贵,价格超标。被人发现后举报,涉事官员被迫辞职。 而不是揩了公家100次油,达到多少数量以后,才启动否决开除程序。 因为公职人员,偶尔一次公车私用、挥霍公款等行为,虽然对公共财产的危害不大。但国家为了监督“喜欢占公家便宜”的公务员的隐性成本就可能大的离谱。 因此,我国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也可以借鉴反腐先进国家经验,探索“纪”、“法”惩戒的分离。 即对违“纪”而言,重行为性质不重数量。 对违“法”而言,仍然遵循比例原则。 譬如,某人公车私用,公款吃喝,公款报销个人消费费用,这种行为只要发现一次,就立即开除公职。重行为的性质,不重次数和金额。 但同时,只要法律上不构成犯罪,仍然不影响他做一个自食其力的公民。 这样,才能真正显示0容忍的精神。也才能真正对腐败形成震慑,促进清廉。 如此可从涓涓细流中,积累出可用于社保、医保等民生的巨额财富。 @禾麦文化 认知
退居二线的领导,为什么不敢在基层?原因是人生的悲哀。你有没有想过,那些曾经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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