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1月1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马玉兰死刑,因其组织他人卖淫罪,她成为新中国成立后首个因该罪名被判处死刑的人。 马玉兰原是北京地质印刷厂工人,1995年10月下岗后,先后在西郊宾馆等地谋职。1996年3月,她接手位于北京西郊石景山区石槽村的玉泉餐厅,此处为三区城乡结合部,位置偏僻,此前生意一直不景气。马玉兰之所以看中这里,是因为她想利用餐厅的浴室执照从事非法勾当。她向情人徐晨宝借款,将餐厅改成驴肉馆。起初,马玉兰做了几天正经饭店生意,但因入不敷出,1996年夏天,在全国严打期间,她仍安排餐厅服务小姐在男洗浴室向客人卖淫,规定每次收费500元,付给卖淫妇女180 - 300元不等的提成。 随着生意逐渐红火,马玉兰设计小姐按摩提成表,按卖淫次数提成。1997年春节,她通过关系租盖3间小姐宿舍,位置隐蔽,不易被察觉。此后,她的生意越做越大,最多时一天安排一个小姐向六个嫖客卖淫。 为保障非法生意安全,马玉兰笼络驴肉馆领班、厨师和锅炉工等为其望风,只接待熟人和朋友介绍的嫖客。她还将驴肉馆饮食生意停掉,挂上“内部装修停止营业”的牌子,暗地里继续从事卖淫嫖娼活动。同时,她对公安机关行动保持高度警觉,根据严打规律和公安机关检查习惯,适时歇业躲避检查,还帮员工办理证件,要求嫖客车辆停在远处。 1997年8月底,群众向市公安治安处举报马玉兰的驴肉馆。此后,民警明察暗访收集证据,制定查捕方案,但因十五大安保任务繁重及马玉兰放假,无法抓现行,便对其进行监控。马玉兰召回小姐继续营业后,公安人员将其一举抓获。经查证,此案涉案人员达72人,马玉兰组织卖淫人数多达40人,组织卖淫1600余次,卖淫妇女平均年龄21岁,最小的仅16岁 。1998年11月17日,马玉兰被判处死刑,没收财产,1999年3月1日被执行枪决。
还有卖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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