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兴,一男子9岁的儿子,看一个7岁男孩放烟花,就跟过去凑热闹,男孩直接把一辆价值40多万的奔驰车头烧毁,车主要求赔偿5万维修费,说2个孩子分摊,一人赔25000,男子:烟花不是我儿子买的,也不是他放的,看一下就赔25000,这不公平。男子被女车主告上法庭,他6000元工资被法院冻结,没钱过年,贷款10000多过日子。可把男子愁坏了! 李先生是云南人,带着老婆孩子来嘉兴讨生活六七年了,一家三口为了省钱,花500一个月,租了套老破小,把生活安定下来。 李先生在工地打零工,干一天给一天钱那种,妻子收入也微薄,一家三口日子过得紧紧巴巴的。 2024年10月的一天,李先生9岁的儿子,看到一个六七岁的小孩,大白天拿着烟花要放,他还真没看过,白天放烟花啥样,孩子贪玩的天性,促使他决定跟着男孩,去看一下热闹。 没看到孩子放烟花,妈妈就喊他吃饭,他就回了家,然后站在自家阳台,看到男孩点燃烟花,往旁边一辆奔驰车上嗞。 没想到,这个举动,直接把奔驰车车头烧毁,车主陆女士买奔驰也才2年多,把她心疼够呛,4S店定损70000多,她又跑去其他地方定损50000多,她提出赔偿。 那个肇事男孩的爸爸宋先生,提出5万赔偿,他们两家一人25000,公平合理。 李先生一听不乐意了,他觉得自己儿子没责任,烟花不是他买的,也不是他放的,看个热闹就赔钱,这显失公平,即使他认倒霉,责任也应该有个主次之分,而不是平摊。 没想到,宋先生直接把25000给了车主陆女士,剩下的一半,让陆女士跟李先生要。 李先生很气愤,让陆女士去告他好了,法院判决赔多少,他就赔多少。 没想到,陆女士真去告了,法院准备冻结李先生25000元,可他卡里只有6000多,直接取不出来了,过春节都没钱,贷款一万多过了个年。 李先生找到媒体,想让记者从中调解一下,记者联系到放烟花男孩的爷爷老宋,他说警方调出监控了,监控显示,李先生的儿子跟他孙子在一起,参与放烟花了,跟李先生说的不一样。 而且,据陆女士说,如果李先生儿子没参与,她也不可能跟他索赔,当时李先生态度很嚣张,让她直接去告,等他告了,他却怂了。 既然上了法庭,那就不是赔偿25000这么简单了,他还要把车子的定损费出了,当时她看李先生家条件不好,是希望大事化小的,可他偏把事情闹大,她只能奉陪到底了。 但李先生说,监控只看到他儿子和那个男孩站在一起,当时还没放烟花,他儿子被妈妈叫回家那段就没有,他要求查看完整监控被拒。 陆女士说,在派出所做笔录,他儿子都亲口承认了,但李先生辩解,他儿子大半夜睡着了,被拎起来带到派出所,是被吓懵圈了而已。 大家认为,感觉这种情况真不好说,没有视频就有各种可能,唯一当时李态度好点,诉诉苦,可能还能少赔点。李先生儿子的口供前头不搭后语,明显家长教了他撒谎! 车主认为:两个孩子一起玩烟花,把她车子烧了肯定一人一半。两个孩子家长肯定想法设法,把责任推到对方身上。至于谁买的烟花,谁烧的车子,警方可能有他们认定的理由。 往另外一家的孩子身上推,人才啊!明显到采访的最后李先生慌了,整个过程车主都是一个爽快人,别人也没咋样。相关责任划分什么都已经确认了,派出所也有记录,现在说啥都没意思。等待法院的判决咯,找记者还有什么意思? 《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涉事的2个男孩分别为7岁和9岁,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他们被认定为共同造成了奔驰车的损害,那么他们的监护人,即父母将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来说,如果法院认定两个男孩都有责任,那么他们的家长将需要共同赔偿车主的损失。 《民法典》第1170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放烟花的男孩是明确的,但如果存在争议,关于两个男孩是否共同参与了放烟花的行为,且无法确定具体是哪一个行为导致了损害,那么两个男孩及其监护人,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但在本案例中,监控录像和口供等证据可能有助于确定具体责任人。 《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虽然7岁和9岁的男孩,在刑事责任上无需负责,但他们的行为仍导致民事责任的产生。 2个男孩由于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会因放烟花导致火灾而承担刑事责任。 但他们的行为造成了损害,仍然需要由他们的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对此,你怎么看? 信源:1818黄金眼2025-2-10 万能生活指南
浙江嘉兴,一男子9岁的儿子,看一个7岁男孩放烟花,就跟过去凑热闹,男孩直接把一辆
史涣评案
2025-02-13 12:3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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