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宜昌,一男子喝了1斤多酒,然后去按摩店消费,他酒劲上头,直接睡过去了,等他醒

沙僧说事 2025-02-11 15:52:00

湖北宜昌,一男子喝了1斤多酒,然后去按摩店消费,他酒劲上头,直接睡过去了,等他醒来,发现身上多出10000现金,不知道哪来的民警一查,压根不是那么回事,是男子半夜醒来后,发现店里有10000多现金,竟然拔掉监控,把钱揣进口袋,可他喝大了,竟然把偷钱的事给忘了,自己报了警。网友:喝醉了是贼,酒醒了是良民。

2月8号这天,刘某一高兴,就喝了一斤多白酒,直接把他喝的五迷三道,东倒西歪。

喝成这程度,他也不打算直接回家,决定去按摩店放松一下,顺便醒醒酒,否则回到家还不被老婆臭骂。

他来到按摩店开始按摩,可等按摩结束了,刘某也已经鼾声如雷,睡过去了。

按摩店一看,刘某叫也叫不醒,都下班了,如果等刘某醒来,不知道啥时候呢,大家都累一天了,也不能陪着他呀。

于是,老板决定打烊关门,直接把刘某锁在了按摩店,她觉得看刘某喝成了那样子,肯定一觉到天亮,等第二天她上班,说不定都不会醒。

万万没想到,刘某半夜被一泡尿憋醒,迷迷瞪瞪不知道自己身在何处,他反应过来,自己是在按摩店时,就开始东翻西找,看到收银台里有10000多现金,他就见财起意。

刘某也不傻,他发现按摩店有监控,直接把摄像头拔掉了,才把10000元收入囊中。

这按摩店老板可真够心大的,店里有陌生人,竟然没把营业款拿走。

做完这一切,刘某竟然又困意袭来睡着了,这一觉就直接睡到大天亮,他醒来后回到家,发现身上多出10000现金,顿时吓了一跳。

他清楚的记得,自己身上压根没揣现金,平时也没带现金的习惯,这钱是哪来的?他完全把昨晚偷钱的事给忘的一干二净。

刘某直接报了警,民警调取店里的监控,真相大白,此时的刘某说啥都没想到,自己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他一个劲解释,自己喝多了,啥都不记得了,可是,酒后盗窃就能免于刑事处罚吗?

酒后盗窃属于有意识行为?还是无意识行为?属于主观意识盗窃还是非主观意识盗窃? 盗窃罪是否成立? 精神病患者因其无自控能力,犯罪或许会豁免,酒后的犯罪,是否属于无自控能力情况下犯罪?

有人觉得,几种处理方式,一是算自首,但也是盗窃,数额巨大,另一种是考虑到酒后意识混乱,自控能力低,没造成重大后果,不予起诉,喝醉后实施犯罪行为,造成后果轻微并且事后自首的应该免予处罚或者从轻处罚。

但有人持反对意见,还会拔掉监控再行窃,事后复盘发现没法证明不在场!然后报警借口醉酒忘记了,哪个正常人会信这种鬼话啊?

酒醉胆子大了就去瞎搞,酒醒了就害怕了,就说断片了以为没事儿,多半是多半是见钱起意,说忘了估计是给自己开脱了,醒酒后怕了赶紧报警,结果还是进去了。

那么,在法律上该如何认定这种行为呢?

《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意味着,刘某在醉酒状态下实施的盗窃行为,并不能免除其刑事责任。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刘某盗窃按摩店一万多元现金,属于“数额巨大”的范畴,因此将面临相应的刑事处罚。

《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虽然刘某在事后报警,并声称自己不记得盗窃行为,但这并不构成自首。

自首需要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而刘某却说自己喝多了,什么都不记得了,并没如实供述自己盗窃的罪行,因此不能认定为自首。

看来,刘某喝多了盗窃是真,不知道怎么多出的钱是假,怕人家发现把自己抓了也是真。最终是胆小怕抓主动自首了!好好查查应该是个惯犯。

对此,你怎么看?

(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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