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男子上班期间突然向保安队长请假,称要去给母亲送钥匙,谁知他并没有去送钥匙

爱波尚克 2025-02-09 22:25:03

北京,一男子上班期间突然向保安队长请假,称要去给母亲送钥匙,谁知他并没有去送钥匙,而是去了某宾馆和一女子开了房,结果还被民警当场抓获,后拘留了5日。物业公司得知后,以男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将其开除,可男子不服:我都请过假了,凭啥开除我?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事发当天下午,轮到男子段某和杨某执勤,由于一切都相安无事,杨某躺在椅子上感到昏昏欲睡,可是一旁的段某却戴着耳机盯着手机屏幕,不时的发出几声淫笑。

杨某意味深长的看了段某一眼,随后拿出一副墨镜戴上,开始了闭目养神。

不多时,段某看完了手机,发现杨某已经开始均匀的打起了呼噜,于是悄悄走出了保安亭,来到了队长的办公室,称自己老娘出门忘记带钥匙没法回家了,自己需要请个假立即回去送下钥匙。

队长见段某如此有孝心,便直接同意了。然而老段并未回家,而是骑着电动车直接去了附近的一家宾馆,随后与一名女子谈好了价格,并准备发生关系。

可谁曾想,段某和女子各自刚洗完澡,还没开始进行下一步,几位民警就闯了进来,认定段某二人存在卖淫嫖娼行为,故将二人抓获归案。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最终,段某因违法情节较轻,被警方行政拘留了5日。

物业公司很快便得知了此事,于是对段某进行了停职处理。3个月后,公司决定与段某解除劳动关系。

段某对此不服,他找到物业公司老板,称自己当天外出是请过假的,自己请完假后做了什么,那是自己的私事,公司有什么理由开除?

可物业公司负责人却表示,段某请假的理由是虚假的,这种不诚信的行为已经违反了职工的职业道德,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

段某与公司负责人争吵过后,觉得完全是在对牛弹琴,于是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物业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劳动仲裁委经审理后,认定物业公司的开除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也就是说,法律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使其享有选择继续留任还是拿赔偿金的权利。但如果劳动者继续选择留任,可能会面临一系列的区别对待,所以劳动者后续的压力会非常大。

一般来说,劳动者大多数会选择拿赔偿金走人。但是段某选择了继续留任,他不想丢掉这份安逸且收入不错的工作。

最终,劳动仲裁委支持了段某继续留任的决定,但这让物业公司不服,于是起诉到法院,辩称:

1、事发当天段某只是口头向队长请了假,这不符合公司制定的书面请假制度的规定。

2、段某请假的理由是回去给母亲送钥匙,但这一切都是假的,实际是去宾馆嫖娼,所以段某违反了诚信原则。

3、段某因嫖娼被行政拘留了5日,该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对公司的声誉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如果继续留用段某,那小区业主们会怎么想?

综上,公司以上述情况为由开除段某,系合法解除劳动关系。

段某辩称:

1、我向队长请假后,队长同意了,那请假就成立了。至于请假后我要去做什么,那是我自己的私事,公司无权干涉我的私生活。

2、我虽然因嫖娼被拘留了5日,但这是行政处罚,可公司的规章制度并未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就要开除。

因此,公司的开除行为系违法,我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法院的意见是:

首先,段某请假去嫖娼的行为的确不当。

公司的请假制度是为了让员工处理自己的私事或者家庭事宜的,而不是让员工去做违法之事的。

段某滥用公司的请假制度去嫖娼,该行为不仅对社会秩序造成了不良影响,也对公司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其次,物业公司的规章制度明确规定,请假必须以书面形式,可是段某在拘留结束后3个月内,未向公司补交书面假条。

因此,公司以段某的请假形式不符合规定,认定其请假无效系合理合法。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公司解除与段某的劳动关系的行为。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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