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男子为顾客提供上门喂猫服务,谈好的价格是150元一天,服务时长为五天。

岔气查理 2025-02-09 22:20:21

浙江杭州,男子为顾客提供上门喂猫服务,谈好的价格是150元一天,服务时长为五天。然而服务结束后,男子不仅一分钱报酬都没拿到,还被指责给猫喂的粮过多,导致猫出现呕吐症状。 素材来源于:1818黄金眼 余先生是一家宠物店的老板,春节期间开设了帮客人上门喂猫遛狗的服务,接到了很多订单。 其中有一家有20多只猫,需要他上门喂养。余先生很高兴地说:“没有问题,你们就回去安安心心过年吧,猫咪、狗狗就交给我了。” 可余先生上门服务时,忘记了主人嘱托的每日喂食量,完全凭着自己是专业人士的思维去喂猫。 结果才喂了几天,猫粮就不够了。于是他赶紧发图片告知主人:“猫粮不够了,我从我的店里拿了一袋去帮你喂,价格是160元20斤。” 这时主人就有点不高兴了,说:“我们提前就备足了猫粮,你只需要按照我们给你数的量喂就可以了,怎么中途还出现这样的事情呢?” 主人首先怀疑余先生是为了卖猫粮而故意加大量的。当然,余先生不承认,他说:“我是按照你们说的给它们加满,并且一只猫一个月要吃四斤,20只猫应该就吃80斤,这样算下来,这五天你们留下的猫粮本来就不够。” 但是主人不认同这种说法,回应道:“我们的猫咪能吃多少,我们知道,不用按照你机械性的计算方式来。再加上我们的猫咪吃的是特制粮,你突然给我们换了猫粮,导致我们猫咪都吐了。” 余先生解释说:“你们那吐的不是猫粮,是毛球。猫咪舔毛到一定时候就会吐出来,这属于正常情况,和我给你们的猫咪喂的猫粮多与少没有关系。” 但是主人还是不认同他的说法,也不想给他结算费用。他们表示并不是付不起这750元,而是觉得余先生心思不单纯,只想拿钱,不想好好干事。 因为他们回来看到地上到处都是猫砂,怀疑余先生中途根本没清理粪便;并且不满余先生每天也不拍视频给他们看,怀疑对方只是走个过场,啥也没做。 当然,余先生保证了自己上门服务的态度和质量,他说:“每次都是清理了猫砂的,并且碗里也给它们放满了猫粮,所以不存在主人所说的那些问题。” 他还建议,以后主人可以安装监控,这样既能随时查看到猫咪的情况,也能对上门服务的人员起到监督和认可的作用,免得到时候帮他服务了,却拿不到费用。 主人也强调,他们并不是出不起这些钱,只是确实有点气愤。一是为什么要私自换自己猫咪的猫粮;二是为什么不打扫干净;三是为什么不每次拍视频给他们看。这几点让他们着实怀疑余先生的服务质量。 经过多次沟通,双方也没有协商好。最后,余先生请来了调解员,希望他们帮忙讨要说法,要回服务费用。 当然,最后是如何协商的,还没有公布出来。相信有调解员的介入,这个事情应该很快就会有结果。 对此,网友们也发表了各自的看法。有人说:“主人说怎么喂你就怎么办呗,为什么要私自加量,并且还要从自己店里拿粮食去喂呢?这显然就让别人会误会你是为了卖粮才加大猫粮量的。” 也有人说:“即使余先生做的不到位,或者有点自己的小心思,但是你可以把服务费给了,其余的费用就不用给,比如他私自拿来了猫粮,没有经过你们同意就不用给他钱就是了。”

1、余先生忘记主人嘱托的喂食量,自行按专业思维喂食,可能存在一定过错。

若能证明他确实是依据专业判断且不存在故意加大喂食量等不当动机,从其角度看有一定合理性,但也应尊重主人的特殊要求。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主人认为余先生未按要求喂食、私自换粮导致猫吐、未清理粪便和不拍视频等,怀疑其服务质量。

若这些情况属实,余先生可能构成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违反了《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如果余先生确实存在服务不到位的情况,宠物主人不能简单地拒付全部费用。

根据《民法典》规定,应当根据余先生实际提供的服务情况、过错程度等综合判断。

若余先生的行为给主人造成了损失,主人可以要求其赔偿,但不能以此为由完全不支付服务费。 对于这些事,我们该如何看待呢?(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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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溜溜

溜溜

6
2025-02-10 17:27

忘了猫主人嘱咐的喂食量,发个信息或打个电话就可以解决的问题,他这么做实在有点吃相难看了,也真不能怪猫主人会有这种质疑。

从南到北

从南到北

6
2025-02-10 18:21

事先约定宠物店老板都不遵守了

郭巍

郭巍

6
2025-02-10 18:58

吃相难看,不过还好,他如果给猫吃点泻药,再管你收医药费,你给是不给?

用户92xxx99

用户92xxx99

3
2025-02-10 23:08

还是猫主道理占优

岔气查理

岔气查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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