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聊斋那,鬼都不放过!四川眉山,一女子在密室逃脱里扮演女鬼,负责在游戏中出来吓人,谁知一男子胆大包天,从背后将她一把抱住摸胸,还做不雅动作对她不断撞击,女子受惊后报警,老板怕影响生意,和男子私了,还劝女子原谅男子,不要赔钱,女子大怒,发到了网上,网友: 人比鬼更可怕!
(内容来自: 掌闻视讯)
工作室里,晓美在化妆打扮,她披头散发,脸上抹的惨白,再涂上血红的大嘴,穿上一件白色长袍,宛然一个女鬼。
原来,晓美应聘密室逃脱里的角色,扮演女鬼,来吓唬客人。
她每天来到班上,先是化妆,然后进入游戏房间,等客人进来后,她会悄悄走进来,和幽灵一般,飘来飘去。
每当这时,客人都会被吓得尖叫,晓美也觉得很是好玩,有些女孩子会吓的躲在男友背后。
当然,也会遇见不太害怕的客人,这个时候,晓美会装的很凄厉的样子,作势假装去捉客人。
谁知这天,一个男子进入密室,他进入房间,东张西望,很是好奇。
晓美和平时一样,低头用长发盖住脸庞,悄无声息的走了出来。
晓美以为,对方会和别人一样,顿时吓的惊叫躲闪。
谁知这个男子,竟然丝毫不怕,他乘小美不备,突然窜到她的背后。
男子从后面一把抱住晓美,两只手在她胸前乱摸,晓美反被惊呆,一时不知该怎么办了。
男子从背后把她紧紧抱住,不但袭胸,还用下身,对她臀部不断撞击,晓美顿时急了,惊声尖叫。
谁知男子越发过分,不雅动作连续不断,像一只发 情 的狗一般,不管不顾。
小美吓得拼命挣扎,男子不肯放手,晓美哭叫,想往外跑去。
男子不依不饶,依旧不肯放过小美,冲上来就朝晓美脸上吻去。
这时旁边的人才反应过来,急忙拉住男子,晓美这才挣脱出来。
晓美气的大哭,何时受过这等侮辱,她打电话报警,非要给男子一个教训。
谁知老板却说,这样会影响生意,他不建议晓美报警,还要她原谅男子,说男子酒喝多了,要晓美再给他一个机会。
晓美委屈,气的大哭,可是,自己只是员工,要想在这里工作,就得服从老板。
晓美还不想辞职,咬牙咽下了这口恶气,可是,她又过不去这个坎,心里越想,越觉得委屈。
最终,她把视频发到了网上,老板不维护员工,这工作不要也罢!
密室逃脱本是娱乐,却成了猥亵者的“猎场”,比鬼更可怕的,是人心中的恶。
那么,这件事在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呢?
1、男子在密室逃脱里猥亵女工作人员晓美。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男子在密室逃脱游戏中猥亵女工作人员晓美,属于在公共场所猥亵他人,即使未使用暴力或胁迫手段,也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若该男子的猥亵行为情节严重,例如,造成了晓美身体或精神上的重大伤害,或存在其他恶劣情节,则可能构成刑法中的强制猥亵罪,将面临刑事处罚。
2、老板怕影响生意,要和男子私了,劝晓美原谅男子。
老板出于生意考虑,希望与男子私了并劝晓美原谅,这涉及民事纠纷的和解。
和解必须基于双方自愿,且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若晓美不愿意和解,老板无权强迫她接受私了方案,如果男子的行为已构成刑事犯罪,私了并不能免除其应负的刑事责任。
这件事情暴露了密室逃脱等娱乐场所在管理上的漏洞,以及对员工权益保护的不足。
娱乐场所应当加强安全防范措施,确保顾客和员工的人身安全。
老板对于员工的权益保护应该给予足够重视,不能因生意利益而忽视员工的正当诉求。
在面对类似事件,应依法处理,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而不是选择私了来掩盖问题。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
(文中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