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案例交流分享:2021年12月A公司支付2000万停车场硬化工程款,并收到增

税眼看世界吧 2025-02-09 08:19:16

实务案例交流分享:2021年12月A公司支付2000万停车场硬化工程款,并收到增值税发票同时入固定资产2000万元并于次月开始折旧,2022年A公司被B集团公司收购后,对该笔资产清查发现该工程存在问题,并通过法院起诉,后经调解,2024年10月追回全部工程款2000万,11月份A公司已对该笔工程款进项税额转出并申报增值税。由于财务和税务在核算该类固定资产时选择的计量方式不一致,造成对该事项处理的方式也不一样。具体为:在财务上,该类固定资产归为“投资性房地产”科目,采用公允价值计量,该类固定资产在财务报表上的价值为评估值。收到上述款项,不影响该类固定资产在财务报表的价值,因此在“其他收益”核算。 在税务上,该类固定资产归为“固定资产”科目核算,采用成本法计量,该类固定资产在税务报表的价值为原值减去累计折旧的金额。 综上,A公司认为,收到该款项,虽然财务在利润表的“其他收益”中反映,但其实质是成本的收回,按照税务核算该类固定资产的口径,只能冲抵该类固定资产的价值,不需对该笔收款缴纳企业所得税,而需还原之前该资产所提的累计折旧,补缴其对应的企业所得税额。 试问:A公司这些理解是否正确?合法的税务处理是怎样的,欢迎大家交流讨论分享自己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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