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满人间!”安徽宿州一名男子,开着宝马车,到加油站加了590元的油。竟然趁工作人员不注意的时候,没付钱跑了。工作人员哭着说:这三四天算是白干了。然而,加油站最终的决定,让网友大赞:人间还是有真情在的。
何丽娜在宿州当地一家加油站工作,工龄已经有5年了。 这5年来,她一直兢兢业业,本着服务好每位客人的态度,用心对待这份工作。 工作之外,她和同事的关系也相处的特别融洽,是一位让领导放心,让同事欢心的好员工。 何丽娜把眼下这份工作看的特别重要,毕竟全家人都指着她这份工作呢。 孩子上大学需要用钱,老公身体不好,常年在家,干不了重活,可以说何丽娜就是家里挑大梁的。 这天中午,刚吃完午饭,何丽娜休息了片刻,喝了杯热水,就立马去换岗。
她刚站到岗位上,就看到迎面开来一辆崭新的宝马车,应该是刚买的,还没挂牌儿呢。 何丽娜心想,要是自己有生之年也能给儿子买一辆好车,那该多好。 宝马车主李鹏:大姐,95加满。 何丽娜给李鹏加满油后,并告知费用一共590块钱,并询问他,有没有办会员。 李鹏说,不打算办会员。 何丽娜说:你扫墙上的二维码支付费用就可以了,我给你拿瓶玻璃水。
然而,让何丽娜万万想不到的是,就在她转身给李鹏拿送的玻璃水时,李鹏竟然一脚油门,逃走了。 当何丽娜听到“轰”的一声时,她立马转身追赶,可宝马车已经开出了百米之外。 何丽娜急的都快哭了,大喊:喂,你还没给钱呢。 590块钱呀,这可是何丽娜三四天的工资啊。
一想到自己要赔付这些钱,一想到自己三四天白干了,何丽娜的眼泪在眼眶里打转,心里不知道骂了李鹏多少句。 就像网友留言所说:这种人,真的是活该被骂,太没素质了,真应该抓回去在小学里回个炉。 听到何丽娜带着哭腔的叫喊声,同事纷纷跑来安慰,一旁的一位男同事吐槽:真是缺德,看他那辆车,咋不咋也值50万,居然加不起590块钱的油。
这件事儿,不一会儿就传到了领导耳朵里,领导询问了前因后果后,觉得,虽然整件事情,错在李鹏,但何丽娜的工作也确实存在一定的疏忽。 公司介于何丽娜平时工作认真,也是老员工,这种事情也是第一次发生,所以,最终公司决定,这590块钱的损失,公司自己承担。 经过这件事儿,公司也吃一堑长一智,给员工们做了相应的培训,该如何最大程度避免这种事情的发生。 那么,从法律角度,我们该如何认定此事?
1、李鹏这种加油逃单的行为,实属道德败坏,给何丽娜造成了工作上的困扰,给加油站完成了590块的经济损失,构成违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正如加油站的同事所说:开得起50万的宝马,却加不起590块的油,真是丢人丢到家了。 作为一个正常人,在日常生活中,不给他人造成困扰,不侵害他人的权益,是我们应尽的义务。
2、假设,加油站让何丽娜赔付这590块钱,那么李鹏这种加油逃单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何丽娜的财产安全。 《民法典》第3条规定: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何丽娜一个月工资,也就四五千,最多的时候也就六千块,这590块钱,相当于她三四天的工资,所以何丽娜当时那种伤心又痛恨的心情,值得同情和理解。 相反,李鹏这种行为,应当受到道德谴责和法律制裁。
3、假设加油站报警,李鹏被找到后逮捕,加油站有权索要损失。 《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假设李鹏被逮捕,他不仅要赔付加油站590块钱,改完接受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应有的处罚。 我们从小接受的教育是“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590块钱看似不多,却足以将你的人格,道德,素质,拉到地下。 这种德行,以后还有资格教育自己的下一代吗? 对于此事,你有什么样的看法,欢迎留言评论。
用户10xxx03
前3代的5系,几手新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