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昆明,一男子起诉老板讨回了被拖欠了1年的7万元工资,高兴之余发了条朋友圈感慨了一下,谁知老板看到后,认为男子捏造事实败坏了他的名誉,故起诉男子要求其公开道歉。法院这样判!
(案例来源: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戴先生是某公司的销售人员,然而公司因为业务资金无法回笼,导致连工资都发不出了。
公司老板魏某为了安抚员工,便给员工们画了大饼,称让员工们体谅下,等公司拿到回款后,会第一时间发放工资,并会给予一定的奖金。
戴先生作为公司多年的老员工,对公司还是有点信心的。可万万没想到,这一连几个月,魏某都没有给发工资。
戴先生家里上有老下有小,都要用钱,每天一睁眼就有几张嘴等着吃饭,所以戴先生的压力也非常大,甚至因为一连数月没有往家拿钱,他和家人之间都闹起了矛盾。
没有办法,戴先生等几名员工只得主动向魏某要钱。可是魏某一拖再拖,实在拖不下去了才会给一点点。几个月下来,魏某光拖欠戴先生的工资,就已经达到了六七万元。
眼看一家人的生活都成了问题,魏某却迟迟不给结算工资,戴先生再也忍不住了,直接将魏某告上了法院。
在历时一年多后,戴先生终于打赢了官司。直到这时,戴先生才知道魏某不是没钱,而是把钱拿去花了,导致没有钱发工资了。
在胜诉后,戴先生如愿以偿的拿到了被拖欠的7万多元工资。为此他还特地发了个朋友圈:“历时1年多,对方还不承认我是正式员工,还说我是兼职的,结果呢?法院还是还了我公道。今天终于收到工资了,原来道德没有最低,只有更低。”
在信息发出去后不久,朋友们纷纷给为戴先生留言评论,有恭喜的,也有随声附和说魏某不是的。
戴先生并没有将此事放在心上,谁知这条信息被好事之人看到,并截图转发给了魏某。
魏某怒火中烧,他和戴先生有很多共同好友,戴先生这样一说,那会让其他人怎么想自己?这不是故意败坏自己的名誉吗?
魏某立即联系戴先生,要求他将朋友圈删掉,并澄清事实公开道歉。
戴先生直接拒绝了,他表示:“朋友圈是我的个人空间,我想怎么发就怎么发,跟你有什么关系?再说我又没指名道姓,你自己对号入座凭什么让我删?让我道歉?”
魏某气得扔下一句话:“你等着,我跟你没完!”
没过多久,戴先生收到了一纸传票,魏某以戴先生侵犯名誉权为由,将戴先生给告了,要求其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
在庭审中,魏某称:
戴先生捏造事实发布的信息,没有设置可见人员范围,导致被他们的共同好友和同事及顾客看见,这给自己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因此,戴先生应当立即删除信息,并书面道歉。
对此,戴先生辩称:
自己作为公民有基本的言论自由权,魏某拖欠工资是事实,自己起诉拿到工资后有感而发,且发的信息也没有提及魏某的姓名,这并没有对其造成任何损害。
此外,自己起诉魏某索要工资后,就把魏某的好友给删了。自己的朋友圈是属于自己的私人空间,发的内容魏某又看不见,所以不存在对他造成损害一说。
不过,戴先生还是当庭删除了那条朋友圈内容。
法院的意见是:
1、戴先生是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的信息,虽然这是个人社交媒体,但其所发出去的内容,会让朋友圈内的人都能看到,这已经属于网络公共空间了。
因此,戴先生虽然享有言论自由权,但在网络公共空间内,应当注意自己的言行,避免对他人造成损害。
2、戴先生主张其发布的信息没有指名道姓,但从其内容来看,很明显是指向魏某,并且这条信息明显带有嘲弄、贬损之意。
此外,在戴先生发布朋友圈后,有多人对这条信息进行了评论,并且对魏某的行为进行了嘲讽、贬损,这侵犯了魏某的名誉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七条规定,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戴先生应当就其侵权行为,向魏某赔礼道歉,并为魏某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最终,法院酌情判决戴先生应当在朋友圈内公开向魏某道歉,且要保留道歉信息30天,但无需赔偿。
对此,您怎么看?
天星
欠账有理
众生颠倒
被拖欠了一年,打官司又耗费了一年才拿到工钱,别人感慨一下都不行么?
用户11xxx88
年头不能乱说实话呀
烧火棍
说实话死得快
dengjincun86
信誉受损。可问题是对方有信誉吗?被拖欠工资,实话实说。也没歪曲事实。哪来的诋毁他人信誉了。[抠鼻]
大雨中雨小雨
不知道二审驳回不?!
华仔
欠钱的是大爷。为什么欠人家钱的不用发信息道歉,反而要被欠的来到谦?
笑看天下风云
不要隐瞒关键信息带节奏,他真的只说了那几句话吗?
奇哥
这样更好,明为道歉,可名正言顺实名指出谁是欠工资不给的混蛋了
天做地切
法官也是临时工,工资拿了利息还没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