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耍小聪明也没用了!”江苏南京,男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被害人死亡后,因保

龙哥看法 2025-02-06 23:19:24

“耍小聪明也没用了!”江苏南京,男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被害人死亡后,因保险赔偿额度不够被法院判处再赔偿家属34万元。可男子为了不被强制执行,一边提出上诉、一边加紧时间卖房并将卖房款130万元转移。待二审判决生效后导致男子无财产可供执行。然而,新司法解释生效后,男子为了不被追究刑事责任,又主动拿着现金到法院求着家属和解!

(来源:黑龙江网、荔枝新闻)

男子马某是江苏宿迁人。

2019年10月3日,马某在国庆假期期间,驾驶机动车来到江苏南京游玩时,因与行人葛某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葛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案发后,马某机动车所承保的保险公司赔偿了家属经济损失,但因其保险额度不够赔偿家属的损失,家属将马某告上法庭。

民法典第1213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据此,一审法院依法判定马某还要再赔偿家属经济损失共计34万元。

一审败诉后,马某开始耍起了小聪明,在法定最后截止时间内,才提出上诉。

马某之所以会这样做,主要是知道判决生效后,葛某家属肯定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他在宿迁当地名下又有一套房产。

因此,马某一边拖延时间上诉,要求二审。一边加紧时间卖房。2021年2月份,马某成功将名下房产卖掉并收到130万元卖房款。收到钱后马某立即将钱全部转移。

二审法院毫不意外的维持原判。事后马某支付了10万元赔偿款,可之后就再也不愿意支付。葛某家属此时再申请强制执行时,马某名下已经没有任何财产可供执行。

然而,2024年12月18日,此事却迎来了转机。即法院调查时发现马某卖房一事。

为什么此事会拖了几年时间才来处理呢?

按照2024年12月1日以前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只有判决生效后拒不履行判决义务,且有能力而拒不执行的才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罪名叫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注意!一般情况下,是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才会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民事判决书生效后,马某确实没有能力执行只能列为老赖,法院会限制其高消费等,一般不会追究其刑事责任。

其次,“两高”《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6条明确规定,行为人为逃避执行义务,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经查证属实,要求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可以认定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指诉讼开始后,一般是指被告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后。

注意!后半段极其重要!即行为人收到法院的传票后,明知会败诉而提前转移财产并因其转移财产后导致无法强制执行的,也视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判决义务。

也就是说,从2024年12月1日开始,只要权利人提起诉讼,还想通过提前转移财产的方式来逃避法定义务,已经行不通了!

最后,2024年12月19日,法院通知马某并告知其行为法律后果后,马某为了不被追究刑事责任,于同年12月25日,主动拿着现金到法院求着家属和解处理此事。

目前,马某已经履行了法院生效判决的义务,主办法官表示,此案已经彻底了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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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用户51xxx68

用户51xxx68

3
2025-02-07 00:29

这个截图快手看到好几次很像,说是哈工大校长路上被撞,然后路就被划给哈工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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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哥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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